信息披露丨定期报告披露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信息披露丨定期报告披露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信息披露丨定期报告披露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一、年报延迟披露的问题

1. 披露时间的规范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的第79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换言之,上市公司应于每年的5月1日之前发布前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然而,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前,需按照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向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发布日期,并由交易所依据公平披露原则进行调度。

因此,上市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任意或随机发布年报,而必须预先设定具体的公告日期,并与交易所进行沟通。如果预约的发布日期需要更改,公司还需要提前向交易所提交更改申请。

以沪深交易所为例,如果上市公司在预约日期后需要更改发布日期,应至少在原预约日期的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并说明更改原因,并明确新的发布日期。沪深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如果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发布日期,应在原预约发布日期的5个交易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的电子化预约功能”进行修改。

2. 未按规定时间披露年报的监管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第20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而交易所则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采取相应行动。

根据沪深北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可能会面临以下监管措施和处罚:

    (a) 停牌:沪深北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年度报告,交易所将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实施停牌。

    (b) 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沪深北交易所的各交易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并且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发布,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c) 终止股票上市:根据沪深北交易所的各交易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如果公司在被交易所施加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两个月内仍未公布董事会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则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的上市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措施外,如果延迟发布年报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还会受到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罚。

二、年报披露的相关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以及沪深北交易所各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

    1.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

    2.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这些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在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程序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如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对其持有异议,应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表达,并说明理由。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

三、财务报告接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年度报告

1. 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定义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二条的规定,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声明的无保留意见。非无保留意见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带有解释性声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包含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落或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未更正的重大错误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2. 接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

当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接受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应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以下文件:

    (a) 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的问题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b)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的问题的意见;

    (c) 监事会对董事会相关说明的意见及相关决议;

    (d)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外,根据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中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并且相关审计意见涉及的问题在之前的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公司应在当期定期报告中说明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

3. 含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年度报告的影响

(1)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和深圳以及北交易所各个交易板块的相关股票上市规定,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在其最新的财务会计年度内接到了包含“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在发布年度报告的同时,该公司必须发布一份公告,表明其股票交易面临被标记为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在该公告发布后,公司股票将在交易所停牌一天,恢复交易后,交易所将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被标记为退市风险警示之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该公司的财务报告没有再次收到“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公司有权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其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状态。

(2)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在接到因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被标记为退市风险警示后,其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再次收到“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交易所将做出决定,终止该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3)再融资的限制

依据2023年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并且在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此外,该公司在过去三年内的财务报告必须得到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在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收到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收到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保留意见涉及的问题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且尚未

解决,那么该公司将不被允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此外,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也需要遵守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含有非标准审计意见,这不仅会增加该公司面临的监管风险,还意味着该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将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再融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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