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规定预披露的那条是第九条,所以只要不含第九条的情形就是无需预披露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不含第九条要求的情形有: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条第二款、第三款里面无需预披露情形里面涉及的四至八条是减持的基本原则和负面清单;第十条仅针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破净、分红不达标不得减持;第十一条仅针对首发时控股股东、实控人破发不得减持;第十八条是不得融券卖出;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是罚则。
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最好理解,就是二级市场买入的,只要在单独的账户里面可以分的清,那就可以单独减持。案例比较好找:
一、不涉及90天集中竞价1%的限制、无需预披露

增持计划在2024年7月完成的:

二、不涉及90天大宗交易2%的限制、无需预披露


根据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多种不同来源股份,通过本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计算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优先扣减首发前股份、其他受到前述规定限制的股份;超出前述规定的减持比例的,优先扣减未受到前述规定限制的股份。

减持参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还真的有案例,北交所的,铜冠矿建在挂牌北交所时参与了战略配售,所以不是发行前的股东,是参与公开发行的股东:


铜冠矿建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属重要一级子公司:


今年减持时不适用预披露:

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就是之前所说的公开增发,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就是之前所说的定向增发。
为啥都叫公开,这个要追溯到2020年《证券法》修订,因为修订者认为既然超过200人就是公开发行,那么哪家上市公司能没有200个股东呢?所以上市公司在IPO之后的所有发行股份,哪怕只是发给1个股东,也叫公开发行。
定向增发之前也叫非公开发行,在2020年的情人节有个分水岭,即证监会【第11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针对适用的新老划断要求也是2020年情人节之前发行完的适用旧规,之后的适用新规:

因此,在情人节之后,非公开发行的按时间进行的切分:

根据这次修订,2020年情人节之前的非公开股东还需履行减持要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减持也有违规案例,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成为的股东,2021年减持属于违规行为:

2024年5月24日的减持新规,直接做了全部赦免,不再有分水岭,也就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增发的股东,不论何时成为的股东,都不涉及预披露和比例限制了。但是重组上市的除外,具体约定在沪深的监管指引里面:


重组上市的大股东,不是控股股东的那种也是需要预披露的,本案例由小伙伴王飞贡献:

除了重组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和非公开的具体案例如下:
一、不涉及90天集中竞价1%的限制、无需预披露
案例一(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连续4个交易日三次发了触及1%的公告,股份自8.96%减持至6%,不涉及预披露减持计划,不涉及90天1%的限制。股份来源是:

这家公司的时点也很有特点,刚好跨越了新规,所以第一次变动1%是幅度,后面两次就是刻度了,规则如下:

公告来看一下:



案例二(2014年非公开):


案例三(2023年非公开):


二、不涉及90天大宗交易2%的限制、无需预披露
下面这个案例跨度时间稍微有点长,不太看的出来突破2%,但无预披露:
4.2-12.6达1%:

12.26又到1%,因不知道明细,所以是否突破了90天2%从公告是看不出来的:

没有找到突破2%的案例,也许因为本身减持就不受限了,所以没必要走大宗了,集中竞价慢慢减不是更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