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新《证券法》实施满三周年和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元年,2023年见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重大变革。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案件通报,2022年共办理内幕交易案件170起,同比下降15%。尽管如此,依靠内部消息进行炒股的不良市场行为仍未消除,而并购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件仍是内幕交易的高发领域。
在2022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49起内幕交易案件作出处罚决定。这一数量仅次于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远超过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表明内幕交易依然是资本市场的高发违法行为。基于此背景,我们对2022年的内幕交易处罚决定进行了梳理,通过五篇文章对案件数量、处罚人数、罚金数额、内幕信息类型、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与认定方式、内幕交易违法主体类型、获取内幕信息途径、罚没比例、被处罚人陈述与申辩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数据和案例进行解读。
一、内幕信息类型
(一)内幕信息类型分布
我国《证券法》第52条1、第80条第2款2共规定了12种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法定内幕信息类型,通过定义和列举的方式,包括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兜底条款。此外,第81条第2款共规定了11种可能影响债券价格的法定内幕信息类型。在证券交易中,涉及发行人经营、财务或对其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即为内幕信息。因此,“重大影响”和“尚未公开”仍是认定内幕信息的关键指标。
在2022年,证券监管机构在49起内幕交易案中共认定了10类内幕信息。具体分类和占比如下:重大投资、处置重大资产(30%);大股东、实控人变化(18%);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重要事项(14%);分配股利、增资计划(11%);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11%);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5%);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5%%);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2%);上市公司收购(2%);经营方针、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内幕交易案例可能涉及多种内幕信息类型,因此本研究的内幕信息总条数会大于内幕交易总起数(49起)。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表:2022年认定内幕信息的分类)
以2019年版《证券法》作为内幕信息种类划分的依据时,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判定仍然受到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时点的影响。例如,如果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前,监管机构仍会依据2005年版或2014年版的《证券法》来认定内幕信息。然而,由于这些法律在划分内幕信息种类方面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准据法的差异并不会影响我们的分析结论。
此外,内幕信息还可以根据其性质划分为“利好”和“利空”消息。利好消息指的是在知情人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了解相关信息后,将进行买入操作。与之相反,利空消息是指在相关人员了解到内幕信息后,会提前卖出相应的证券以避免损失。在2022年,涉及利好消息的案件共有43起,涉及利空消息的案件有6起,分别占总案件的88%和12%。

(图:利好和利空内幕信息的占比)
(二) 典型案例(按实际占比排序)
为了让读者更清楚地了解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和判断依据,我们在对内幕信息类型的整体分布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筛选和精简了2022年的处罚案例,对5类内幕信息进行解读。
案例一:重大投资、处置重大资产(占比30%)
2020年8月17日上午,上柴股份财务总监顾某辉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某媛、审计经理罗某鸣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举行会议,就上柴股份拟对上汽依维柯商用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依投”)、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依红”)、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菲红”)进行资产重组的审计范围和报价进行咨询,并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
2020年8月19日,顾某辉、秦某乔等人在上柴股份召开会议,讨论此次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上菲红分红、分拆等涉及的税费问题。
2020年12月18日,上汽集团副总裁蓝某松电话通知顾某辉,要求上柴股份于2020年12月21日起停牌。2020年12月21日晚间,上柴股份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宣布公司计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依投50%股权、上依红100%股权及上菲红10%股权。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柴股份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该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案例二: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占比18%)
在2015年,南通威望实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威望实业”)作为润邦股份的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资方式认购润邦股份定向增发股票。多年未减持使得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润邦股份董事长兼威望实业实际控制人吴某决定转让部分润邦股份股权以解决债务问题。2020年10月,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工控”)旗下负责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工控资本”)的陈某投资团队委托中间人凌某与润邦股份接洽。
2021年3月26日,陈某将经工控资本主要领导认可的《润邦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意见稿)》(简称“框架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框架协议确定股权转让标的为20%,与最终披露的转让标的比例一致。2021年6月18日,广州工控与威望实业正式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21年6月21日,润邦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威望实业拟向广州工控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共计188,457,747股润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本次交易完成后,广州工控将直接持有公司20%股权,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吴某先生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贵州证监局认为,润邦股份股权转让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
案例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其他重要事项(占比14%)
《证券法》(2005年)第75条规定内幕信息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然而,《证券法》(2019年)删除了“认定”的表述,并在第80条第2款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可能属于内幕信息。因此,删除“认定”表述使得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预期更加明确。但本质上,两种表述方式都属于兜底条款。那么,究竟什么事项属于“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呢?
根据我们对2022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梳理,证券监管机构倾向于认为以下未公开的事项认定为内幕信息:1. 股份回购;2. 对外寻找战略合作伙伴;3. 业绩预增事项;4.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5. 业绩大幅变动;6. 子公司分拆上市等。这些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公开前应被视为内幕信息。
案例四:股票发行与融资计划(占比11%)
2021年4月,精达股份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新生产线建设等原因需补充流动资金,董事长李某建议实际控制人李某荣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得到李某荣的支持。5月13日,精达股份和相关中介确定发行对象为李某荣,募集资金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5月17日下午5点左右,精达股份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5月18日,精达股份披露相关决议和预案,称拟向李某荣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333.3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深圳证监局认为此事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和内幕信息。
案例五:重要合同、担保及关联交易(占比11%)
2020年8月21日,*ST围海发布公告,披露持有千年设计89.45975%的股权,但因新任董事、监事无法进入公司履职及无法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原因,宣告失去对千年设计的控制权。
2021年12月6日,千年设计前董事长马某伟根据千年投资实际控制人仲某荣的要求,整理一份《和解原则》,发送给宁波舜农董事长沈某标,希望其尽快召集*ST围海等相关方商谈恢复对千年设计控制权的和解事宜。沈某标将《和解原则》发送给*ST围海董事长汪某强,双方商议并于次日开始具体商谈。
2021年12月20日晚,双方通过电话会议讨论确定《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当日23时49分,汪某强向张某旺发送《和解协议(上市公司、承诺方)》。
2021年12月21日,*ST围海与千年投资在千年设计一楼会议室签署《和解协议》,协议中承诺在生效后千年投资、仲某荣等将配合*ST围海恢复对千年设计的控制权。2021年12月29日,*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签署《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和解协议》第四条中“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基本一致。2021年12月31日11时57分,*ST围海发布公告,宣布已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等相关方签署协议,旨在恢复对千年设计的控制权。
宁波证监局认为,*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就*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的种类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内幕交易解释》相关规定,内幕交易的参与者可分为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知情人主要涉及三种违法行为:直接交易证券、披露内幕信息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简而言之,知情人需承担“戒绝交易”的法律责任。除非知情人确实未获得或不知道内幕信息,否则他们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将被视为内幕交易。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可分为与知情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以及与知情人有过联系的人员。这些人员从事的内幕交易被称为“传递型内幕交易”。
在内幕交易种类中,传递型内幕交易占近6成(59%),知情人交易占35%,披露内幕信息占5%,仅有1例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案例(占比1%)。数据显示,传递型内幕交易仍是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相较于知情人直接交易,其隐蔽性更强,因此更难被发现和查处。
比较2021年和2022年的数据,除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案例(两年均为1例)外,其他三类内幕交易行为的占比基本保持稳定。

(图:内幕交易类型的分布)

(图:2021年和2022年内幕交易类型的分布对比)
注释:
1、《证券法》(2019年)第52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2、《证券法》(2019年)第80条第2款:“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