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丨大股东协议转让后,纳税申报需及时
协议转让丨大股东协议转让后,纳税申报需及时

协议转让丨大股东协议转让后,纳税申报需及时

在税务申报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机备受关注。通常情况下,在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协议转让的一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随后,该方需要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等待交易所出具确认函后,方可向税务局提出纳税申报。

最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确认函的发放时间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控制。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有着明确的时间要求,不遵守这一规定可能导致滞纳金的产生。

首先,让我们梳理一下与限售股扣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文件:

1. 财税〔2009〕167号

2. 财税〔2010〕70号

财税〔2010〕70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情况下,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在转让限售股后,必须在次月的第七天之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没有扣缴义务人,那么应在次月的第十五天之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将除了责令限期内缴纳税款外,还会从滞纳税款开始的日期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比例为应缴税款的万分之五。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方的税务局对于申报纳税的截止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因此,建议您前往当地税务局的官方网站,查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以了解具体的申报要求。

完成税收申报工作的时间通常非常紧张,因为在协议转让生效之前,需要获得交易所的前置性审查确认。因此,在签署协议之前,提前制定好工作计划并尽量选择在月初签署协议是明智之举,以避免大股东可能面临的滞纳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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