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价”:股权转让风险与纳税调整
“同股不同价”:股权转让风险与纳税调整

“同股不同价”:股权转让风险与纳税调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在资本和产权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手段。同时,它也是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关键环节。但是,这样的筹划必须是合法且合理的,否则可能会导致税收调整,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并支付利息。

下面,我们将分享两个由《中国税务报》披露的典型案例,以揭示在股权转让中“同股不同价”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利用亏损减少缴税的同股不同价行为,海淀税务局进行税收调整

1. 同一公司的两种股权转让价格

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B公司)时,发现了一个问题。B公司在2013年分阶段转让了其全资子公司(简称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B公司将C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集团内亏损的关联企业,然后关联企业在短时间内以溢价将股权转让给集团外的非关联企业A公司。溢价收益全部用于弥补过去的亏损。

第二种,B公司在同一时期将C公司部分股权以溢价转让给A公司。最终,A公司获得了C公司全部股权。这样,B公司1亿元的投资被A公司以3.7亿元收购,企业仅就2.7亿元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了13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为何在同一时期,C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差距如此之大?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税务检查人员要求B公司解释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据。然而,B公司的解释是:由于C公司的业务受阻,从成立至股权转让期间,一直未能实现盈利。关于B公司向A公司溢价转让股权以及同期关联公司向A公司溢价转让股权的原因,企业一直含糊其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2. 联合调查揭示真相

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确定相关税收政策后,稽查部门与国际税务科联合对B公司展开反避税调查。他们收集了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协议,调查了位于外省的C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获取了B公司关联企业在股权转让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经过近半年的调查,B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的真实目的逐渐浮出水面。

C公司是一家从事旅游文化地产项目的公司,政府已准备将一块土地转让给该公司。在B公司转让股权的同时,C公司已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但这一资产尚未在C公司账面上体现。调查组认为,B公司关于股权平价转让的解释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反映股权的公允价格,且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不符合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

通过分析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B公司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调查组发现,受让方存在一个共性:亏损。在平价获得股权后,B公司的全部关联公司短期内将股权溢价转让出去,巨额股权转让收入全部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尽管调查组多次约谈,B公司仍以合理税收筹划为由,不承认C公司已获得土地的事实。关于同期溢价转让给A公司的行为,B公司称是对其前期合作的补偿。但始终未能提供合法证据支持其说法。

3. 税收筹划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经过多次税收政策宣传,B公司最终承认其股权转让行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是为了用股权转让收益弥补集团内关联企业的亏损,从而达到减少缴税的目的。在这种筹划下,B公司仅就5000多万元所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业务往来。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方法等细节。依据相关文件和程序,调查组核定了C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并重新计算了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B公司对此表示认同,并同意补缴相应税款。负责此案查处的税务人员指出,税收筹划必须具备商业上的合理性和税收政策上的合法性。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打着税收筹划的旗号,通过开展或虚拟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来规避税收。这种行为通常具有收益巨大、关联交易频繁、出现无法解释的商业行为等特征。目前,这类所谓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重点。

案例二:通过二次股权转让避税,张家港税务局追缴1900万元税款

经过半年的核查,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税务局成功完成了针对江苏M公司反避税的调查。针对M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同股不同价避税行为,张家港税务局依法对其应纳税所得额2.5亿元进行了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1886.13万元,并加收利息13.03万元。目前,相关税款和利息已全部入库。

不久前,江苏M公司将其100%控股的A公司股权中的90%转让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企业上月净资产估值为基础,转让价格定为9000万元。在审查这笔交易时,张家港税务局发现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陈某又将其持有的A公司68%的股权以2.7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与A公司无关的B公司,并将5%的股权以总计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4名自然人。

调查人员注意到,这两笔交易时间相隔非常短,被交易公司资产价值变动应该不大,但股权转让价格却相差很大。因此,他们怀疑这两起看似独立的股权转让交易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联。

经过详细分析,调查人员判断:陈某受让公司股权后短期内再次转让,且转让价格前后相差较大,这些异常行为表明M公司与陈某可能通过二次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和避税。

在充分准备后,调查人员与陈某进行了约谈,指出他的股权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但陈某坚称其行为合规,不存在避税行为。

调查人员发现,陈某第一次股权交易采用的是资产基础法评估,而第二次交易采用了资产收益法评估。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不同评估方法导致股权价值产生巨大差异,不符合公允原则。陈某第二次交易采用的资产收益法更符合A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面对证据,陈某最终承认了与上级公司M公司筹划,分两次以不同价格转让A公司股权,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随后,M公司认可并接受了调查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利息。

简而言之,江苏M公司通过二次股权转让实施了避税行为,引起了张家港税务局的注意。税务局调查人员经过深入核查,发现了这一避税策略,并要求M公司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最终,M公司承认了避税行为,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此案例警示企业要遵守税收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筹划,避免遭受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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