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受到了广大投资人和机构的关注,本文将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其涉税处理。
一,实物分配股票概述
《试点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近日,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
22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通知,明确在满足适用法律法规、相关减持规定与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物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投资人。
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人(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
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政策的作用
本次试点政策主要有以下作用:
- 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满足不同投资人需求
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而言,通常是等到被投企业上市之后且限售期过后再抛售股票从而实现退市,抛售股票收回资金后再分配给投资人。但并非所有投资人都会有一样的抛售策略,有的投资人注重短期收益就愿意抛售,有的投资人更看好企业的成长价值,所以这就形成了一个退出的难点。本次试点政策有利于兼顾投资人差异化需求,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
2.减少对上市公司股价和二级市场的冲击
在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机构等限售期一过就会集中抛售股票,所以短时间内会对上市公司股价及二级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本次试点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机构大幅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二,实物分配股票基本要求
根据《试点通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实物分配股票的基本要求可概括如下:
1.试点基金要求
(1)试点基金类型: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2)试点基金组织形式:未限定,三种类型基金均可;
(3)实物分配阶段:未限定基金在什么阶段可以进行分配,鉴于清算时分配股票给股东已有相关细则规定,所以本次试点更倾向于在基金运营阶段进行分配。
2.投资人要求
接受实物分配股票的投资人不得为以下几类人员:
(1)被投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
(2)被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不具备证券市场投资资格的人员。
3.被分配股票的要求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分配的须是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并且下列情形不可参与试点:
(1)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尚未解除限售;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关规则或者承诺不得减持;
(4)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5)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
4.减持要求
(1)减持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实物分配股票,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等有关减持规定。
(2)减持额度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也可以占用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占用减持额度后,相应扣减该基金的总减持额度。
5.交易方式
实物分配股票采取非交易过户的方式。
6.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应按照《减持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申请流程
有意向参与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及具体操作方案。
三,实物分配股票的涉税处理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通常是在过限售期后抛售股票,然后将现金收益分配给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处理的规则已经很明确了。
但是《试点通知》只是明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将股票分配给投资人,现有税务法规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可以将分配股票给投资人视同转让股票,从而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但是对于合伙型的基金而言,税务该怎么处理目前没有定论。那么合伙制基金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进行处理呢?
基金层面直接分配股票的涉税处理
1.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所以在基金层面不涉及所得税的处理。
2.增值税
在基金层面,合伙型基金是增值税纳税人,需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现有的税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限售股票均属于有价证券,转让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相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金融商品卖出与买入的差价(IPO发行价和实际成本价孰高用孰)计算缴纳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
目前在这方面争议最大的点在于: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配股票给投资人,实际上并没有交易行为的产生,所以不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专业法律人士认为,从法律形式上股票实物分配后,上市公司的股东由合伙型基金变成了基金的投资人,股票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
因此,虽然合伙型基金并未直接发生交易股票的行为,但税务机关可能从法律上股票所有权关系变化的角度,在税务处理上将股票分配的行为视同基金进行股票转让,从而要求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
现金分配模式下基金转让股票时需按照股票成交金额缴纳0.1%印花税(出让方),由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进行扣缴;实物分配股票模式下通过非交易过户也实现了股票所有权的变更,所以根据现有的税法规定,基金也需要按股票过户前一日收盘价的0.1%缴纳印花税。
投资人层面直接分配股票的涉税处理
1.公司型投资人
(1)所得税
以往以现金分配给投资人的情况下,公司型投资人将投资收益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在实物分配股票的情形下,公司型投资人取得股票分配相当于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应按照分配时点的股票公允价值计算投资收益,并纳入当年应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出现了转让亏损,则也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由于公司型投资人对基金的投资是非保本保收益的投资行为,因此法人投资人获得的股票并不涉及增值税。但是如果未来减持股票,那么届时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现转让损失也可以抵减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
(3)印花税
印花税方面,法人投资人取得股票分配为受让方,所以不涉及印花税,未来减持股票时应按照股票成交金额缴纳0.1%印花税。
2.合伙型投资人
基于合伙企业的特征,所得税需要穿透后进行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处理与公司型相同。
3.个人投资人
(1)所得税
个人投资人取得基金分配的现金收益时,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若基金是单一核算的创投基金,那么个人投资人可以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基金直接分配股票给个人投资人的情况下,根据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有价证券的,都需要缴纳个税。因此,个人投资人无论是获得基金现金分配,还是实物股票分配,个人投资人均应当确认所得,按照前述现金收益分配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来个人投资人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若有亏损则不产生纳税义务。
(2)增值税
在基金直接分配股票给个人投资人的情况下,不涉及增值税。在未来个人合伙人减持股票时,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也是免税的。
(3)印花税
印花税方面,个人投资人取得股票分配为受让方,所以不涉及印花税,未来减持股票时应按照股票成交金额缴纳0.1%印花税。
上述税务分析是目前业内比较认可的一种方式,但是具体是否可行还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还有一个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分配股票给投资人时候并没有拿到现金收益,没有现金收益用于缴税,反而要再投入资金去缴税。
业内对于这个问题探讨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基金先减持一部分股票,拿到现金后用于缴税,二是期望未来税务机关针对这个问题出台递延纳税的政策。
那么具体这方面会怎么处理,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尚未有明确的细则出台,也期待他们后续给予更明确的指导,以实现实物分配股票模式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