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减持,常会被问到的5个实操问题(续2)
关于股东减持,常会被问到的5个实操问题(续2)

关于股东减持,常会被问到的5个实操问题(续2)

问:对于既持有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时,如何确定股东减持股份性质?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八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按照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股份的性质:

①优先减持未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②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且持有时间未满6个月的,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

问:对于既持有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答:根据《答记者问》第十一问、第九问,大股东、拥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的,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①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②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③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问:上市公司董事兼高管在辞任高管并继续任职董事后,是否需要遵守“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答:根据《上市公司参考》2018年第3期,《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是指上述人员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况,因此,董事兼高管仅辞去高管职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问:对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其减持股份限制性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第十一问,为遏制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提前离职方式,规避对其减持限制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董监高减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限制性规定。

例如:自然人F为上市公司戊的董事,任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且持有戊公司股份总数1%的股份。2014年6月30日,F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得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F未减持其持有的股份。对此,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首先,在2014年6月30日后的六个月内,F不得转让其持有戊公司的股份;其次,在2014年6月30日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即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其原任期所剩余的时间(两年半),在此期间内(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减持股份的,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戊公司股份总数的25%。

问:“减持数量过半”在数量上如何界定?如果同时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减持数量过半”披露进展公告是指通过所有减持方式合计减持的数量过半还是每种减持方式减持数量过半?(深主板)

答:根据《上市公司参考》2018年第1期,“减持数量过半”在数量上应当为减持数量半数的上下一手(100股)。计算基数应当以披露的减持计划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计算,如无法准确区分或未明确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的,建议从严采用合计减持数量为计算基数。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