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和证券的客户通过大宗交易承接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份,理论上来说是不可以卖出的。
但是,这个客户在6个月内不仅卖了,而且还是清仓卖出,这个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相关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深交所的意思是:万和证券应该采取拒绝委托等措施限制其违规减持行为,现在该客户“清仓式”卖出受限股份,所以万和证券违反了《会员管理规则》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和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减持先生:券商可以直接在后台冻结这部分股份6个月吗?)
顺便在这里科普两个小知识点:
1、转板公司在沪深上市时、重新上市公司在沪深重新上市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以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基础,适用破发情形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转板公司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前发行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行的股份的,参照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减持指引》上交所第八条、第二十八条、深交所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情形的,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五条、第三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第七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