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与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因此,合伙企业只需在进行上述活动并获得相应收入时,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属于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指出:“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言之,合伙企业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透明纳税实体和先分后税原则:
1. 合伙企业本身是透明纳税实体,这意味着合伙企业自身并不承担所得税的责任。合伙企业在获得利润后,将其分配给各合伙人,然后由各合伙人按照其应纳税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扮演着一种“管道”的角色。
2.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这意味着首先根据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来确定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包括各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收入,如商品销售、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1. 合伙人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2. 合伙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难以区分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和合伙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那么所有费用都被视为合伙人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合伙人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数额或比例。
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确定“先分”的所得分配办法按以下顺序进行:
1. 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比例。
2. 如果合伙协议不明确,按照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 如果协商不成,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
4. 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按照合伙人数量均等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此外,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无法弥补亏损,只能分配所得,不能分配亏损。
GP和LP在征税上的不同点:
在增值税方面的不同点: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分配两部分。管理费需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投资收益分配则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相比之下,L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获得的收益一般被视为投资收益,通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所得税方面的不同点: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获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计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而L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获得的所得,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一般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各地区的执行口径可能略有不同,有些地区可能按照20%税率征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
合伙人份额不被视为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的份额转让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印花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
1]155号),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根据相关政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具体政策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该通知规定了印花税计税依据。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情况一:若您不是创投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在一次政策解读中明确指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若您属于创投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按照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然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资格。
案例 1: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0年的收入(未扣税)为1000万元,费用(仅包括员工工资,假设没有进项税)为200万元。税务情况如下:
1. 增值税:1000万元 × 6% = 60万元
2. 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 张三的所得:(1000 – 200) × 40% = 320万元
– 张三应交个税:320万元 × 35% – 6.55万元 = 105.45万元
– 甲公司的所得:(1000 – 200) × 60% = 480万元
– 甲公司应根据适用的税收政策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略。
案例 2:
A公司是法人合伙人,与自然人张三以1:1的比例共同设立了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投资了多个项目公司,获得了1000万元的分红款。此外,B合伙企业投资了C公司,成本约为1000万元,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了2000万元的转让款。现在,B合伙企业计划将1000万元的分红款和2000万元的转让款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 问题:B合伙企业分得的1000万元分红款和1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应由谁缴纳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张三,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法
人合伙人A公司,应将所得计入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根据适用的税收政策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问题:税款应该在哪里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如果转让方是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务。如果转让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务。因此,张三应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务,而A公司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事务。
3. 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享的500万元税后股息是否可以视为免税收入,无需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然而,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来说,它不是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而是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的项目公司。税务机关认为中间存在B合伙企业,因此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所以A公司仍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这可能导致多次缴纳税款,项目公司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A公司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重复纳税不太合理,但根据税法规定,如此操作是合法的。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看是否可以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实体,以获得直接投资免税的认可。
4. 问题:听说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方式,A公司和张三需要等到分红到手后才需要缴纳税款,是否可以选择不分红,从而避免缴纳税款?税款的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这是一个误解。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这意味着,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分配了利润,都要根据合伙协议或约定的比例计算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并缴纳税款。分红是否实际到手并不影响税款的缴纳,税款应按照合伙企业的利润和税率规定来计算和缴纳。
具体步骤如下:
1. 合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通常采用个体工商户的计算方法。
2. 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按照协议或约定的比例计算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合伙人,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适用的税收政策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