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2024年6月3日,金诚信 603979 发布减持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诚信”)收到股东鹰潭金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金诚”)及鹰潭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金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减持其自然人股东通过其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诚信集团”)通过鹰潭金诚、鹰潭金信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不在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份范围之内,金诚信集团不参与本次减持。
公司收到监事尹师州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部分股份的告知函》,计划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鹰潭金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403,481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2.1705%。
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通过鹰潭金诚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8,736,584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1.4148%,其他自然人股东间接持有 4,666,897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0.755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鹰潭金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580,930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2.0373%。
其中,金诚信集团通过鹰潭金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7,491,777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1.2132%,其他自然人股东间接持有5,089,153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0.824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尹师州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49,565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0.1538%。
上述三位股东所持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股份数量因公司2015 年及 2016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实施而相应增加),已于 2018 年 7月 2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鹰潭金诚、鹰潭金信、尹师州先生三位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9,993,441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1.6183%:
鹰潭金诚、鹰谭金信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自然人股东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9,756,050 股,尹师州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237,391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因尹师州先生担任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执行董事职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尹师州先生因任职关系与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构成一致行动人,三位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若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三位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金诚信总股本的 1%;
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三位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金诚信总股本的 1.6183%。
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诚转债”处于转股期,本公告中涉及的总股本数量均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总股本数 617,532,119 股为计算基础。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持有鹰潭金诚 65.1815%的股权、持有鹰潭金信 59.5487%的股权,金诚信集团、鹰潭金诚、鹰潭金信为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比例合计 43.4801%,金诚信集团不参与本次减持。
2、尹师州先生担任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执行董事职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尹师州先生因任职关系与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构成一致行动人。

说明:
1、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本次减持的股份为其自然人股东通过其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金诚信集团通过鹰潭金诚、鹰潭金信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不在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份范围之内,金诚信集团不参与本次减持。
2、鹰潭金诚、鹰潭金信、尹师州先生三位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9,993,441 股,占金诚信总股本的 1.6183%:
鹰潭金诚、鹰谭金信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自然人股东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9,756,050 股,尹师州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237,391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因尹师州先生担任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执行董事职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尹师州先生因任职关系与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构成一致行动人,三位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若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三位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金诚信总股本的 1%;
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三位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金诚信总股本的 1.6183%。
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3、若减持期间金诚信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相关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公司股东鹰潭金诚、鹰潭金信分别承诺:自金诚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尹师州先生作为公司上市时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鹰潭金诚、鹰潭金信、尹师州先生均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3 日
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拟减持其自然人股东通过其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
监事尹师州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尹师州先生担任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执行董事职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尹师州先生因任职关系与鹰潭金诚、鹰潭金信构成一致行动人,三位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持有鹰潭金诚 65.1815%的股权、持有鹰潭金信 59.5487%的股权,金诚信集团、鹰潭金诚、鹰潭金信为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比例合计 43.4801%,金诚信集团不参与本次减持。



净资产

分红

发行价
案例二:2024年5月10日,丽人丽妆 605136 发布减持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丽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致行动人扬州丽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6,411,1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

丽仁为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丽仁中持有份额,但承诺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分红

发行价

净资产
两个基本面完全相反的例子,多少还是可以说明白一些问题的。
如果持股平台解禁,在跟监管员沟通发减持公告的时候,会被卡住,不妨跟老板沟通下,这次他先不走,让其他人先走。
说不定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