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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持股平台创投备案减持节税——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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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持股平台创投备案减持节税——实用指南

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或上市后的股权激励阶段多有设立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解禁期满后的减持是其必经阶段,而个人合伙人对于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依法按35%的高额税率缴纳个税。

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被市场称为“史上力度最强、最严的减持新规”。在此背景下,合规减持更加成为企业合规领域的重难点,员工持股平台减持节税也随之进入“卡脖子”阶段。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主要内容为: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这一纳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对于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而言,适用创投备案政策,可以在减持阶段达到15%的节税效果。
由此可见,这一政策的延续或将成为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减持节税的重要突破口。

因此,在减持过程中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方式。

一、创投备案的介绍

(一)创投备案的概念

1. 创投是创业投资的简称。创业投资是指专业投资人员(创业投资家)为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新创公司提供融资的活动。
2. 创投企业就是指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组织,使股权投资于初创企业,以期在所投资的初创企业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3. 创投备案是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可享受政策扶持。
(二)政策优惠内容
根据国家政策,创投备案采用自愿原则,如机构需要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则须按要求提前进行备案管理。
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税率从35%降至20%。
对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适用本政策,可以在减持阶段达到15%的节税效果,其中,股权转让所得中仍可享受70%的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抵扣;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备案方式的选择
1.备案方式
目前,创投企业享受20%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两个方式申请:
一是中基协,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二是发改委,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两种备案方式的关系
中基协备案与发改委备案两者备案并不冲突,且互相独立,既可以在中基协备案,也可以在发改委备案,还可以同时在这两个部门备案。但是,在中基协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时,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申请,备案在管理人名下,基金产品没有办法单独备案。
在发改委备案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单独进行备案,不用备案在管理人名下,但需要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高管人员的要求。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系实现员工激励的利益共享机制,私募基金系投资者通过委托投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的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显差异,故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中基协已不予备案。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只能在事前选择在中基协备案。

二、创投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政策链接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2.《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优惠政策已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政策梳理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紧接着5月22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
鉴于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情况良好,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55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将前述优惠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创业投资基金双备案要求对比

在实践中创业投资基金存在既在基金业协会又在发改委备案的情况。在发改委和证监会双重监管的环境下,由于基金业协会备案和发改委备案两者要求不同、备案难度不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决定了创业投资基金双重备案现象将长期存在。作为私募管理机构,需要了解和掌握我国在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上的差异性,充分实施和运用好这些优惠政策。

我们注意到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完成备案,在发改委的备案数量则呈下降趋势,但是也存在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在基金业协会和发改委备案的现象。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是否还需要在各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呢?

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与发改委监管体系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条件,具体比较如下:

备案条件证监会体系下的备案要求发改委监管体系下的备案要求
备案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资本要求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投资门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格投资者(1)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法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无明确规定
备案前的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无明确限制
投资限制以下投资行为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投资期限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扩募条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无明确限制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名称要求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无明确规定

四、创投备案实操

(一)备案管理单位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关于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有的是地方发改委,有的是地方金融办,副省级单位省会城市市级发改委(如南京市发改委)有备案权利。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通知可知,除北京市、福建省、厦门市、深圳市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外,其他地区基本在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二)备案具体流程
对照备案十三个条件,按发改委要求的文件及格式提交至市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南京市由区发改委报市发改委),材料提交后一般一个月完成备案,之后每年七月份进行年检。
(三)发改委创投企业备案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股权投资。
(五)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六)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6.材料齐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营业执照,名单、简历;管理顾问机构章程,营业执照、名单,简历,委托管理协议。
7.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上市企业,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8.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9.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10.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11.存续期限最短不得短于7年。
12.承诺书(不参与非法集资和规范运营等)
13.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以上十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四)备案实操注意事项
1.企业名称:名称中需含“创业投资”字样。
2.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备案第二个条件列举的六项。
3.实收资本:需要提供合伙企业认缴(实缴)出资确认书、验资报告及出资证明。可一次性实缴出资3000万或先实缴1000万再由合伙人承诺补足。
4.投资者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每位投资者实缴出资不得低于100万。
5.高管人员:高管可为兼职人员,需填写创投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出具创投经验相关的公司证明。
6.业务禁止:除了购买自用房地产,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上市企业,且需提供信用中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资金用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需通过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结合证明。
8.存续期限:需要在合伙协议中体现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五、员工持股平台不同情况下的备案路径选择

(一)对现有合伙企业在工商所在地备案

现有合伙企业可以在当地市一级的发改委申请备案,由省一级的发改委备案。值得注意的是,副省级单位省会城市市级发改委有备案权利,例如在南京市某区申请备案,向区发改委申请后,直接由南京市发改委备案。

(二)将现有合伙企业迁址至南京市备案

若当前合伙企业注册地无法进行创投备案,且合伙企业目前尚不满足创投备案的13项要求,可以通过对现有合伙企业进行迁址,如迁入南京,后根据创投备案的要求对现有的合伙企业进行提高实缴、注册资本、更改经营范围等系列改造使之满足创投备案的要求。

(三)异地新设合伙企业进行备案

若合伙企业所在地区备案存在较大阻碍或某些条件难以满足,并且难以迁址,则可以选择异地新设合伙企业,再对该合伙企业进行备案的方式适用优惠政策。

(四)在员工持股平台搭建之初统筹备案

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尚未搭建或还未搭建完毕,则可以采取事前在中基协备案,事后在发改委备案的方式,最大化地适用该优惠税收政策。公司可以在搭建员工持股平台之初便依照十三个备案条件对于实收资本、人员等约束条件进行统筹设计,从而为企业日后减持带来极大便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节省大量税务成本。

六、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分为两级管理,在国家层面为国家发改委,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层面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目前绝大部分省市由发改委作为管理部门,也有部分省市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37号)的说明,各地办理备案的管理部门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金融办,深圳市、厦门市金融办。为明确起见,在本文中我们仅总结发改委备案的情况。

在具体所需的资料方面,上面的备案流程中也有提及,这里我们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系统梳理一下。

七、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目前,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和之前相比也有所变化,但各地基本上大同小异。

八、在发改委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部门:

发改委所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此处还有两个概念:

■ 创业投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 创业企业,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那么,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是哪些部门呢?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时,并不是像中基协一样,有一个统一的备案管理单位,而是分别向不同层级的发改委申请备案,具体级别如下:

九、备案的时间:

1. 在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前或者同期进行备案

根据上海市发改委公布的备案企业名单,我们对备案企业在发改委的备案时间以及基金业协会备案时间进行比对发现,有的企业会在基金产品备案同期进行发改委备案,也有的企业在完成发改委备案时还尚未完成基金产品备案。

不同于基金业协会“不备案不得投资”的强制备案原则,发改委的备案则是自愿的,其目的更多是作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的凭证。如上海市发改委在公示备案企业时即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非行政审批,仅作为企业按规定申请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证明之用”。

而深圳市政府在政民互动栏目中也表示“创业投资备案采用自愿原则,如机构需要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则须按要求提前进行备案管理。”⁴针对两种备案是否关联及冲突,深圳市政府也明确了“两类备案不相关也没有冲突,创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拟申请的优惠政策选择任何不同形式的备案。”⁵

因此,对于已经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范围等的企业,其选择在发改委备案的时间相对比较弹性,在基金产品备案之前或之后进行都可以,不会对其开展日常经营产生影响。

2. 在基金产品备案完成后较长时间后进行发改委备案

我们在上海市发改委近期公布的备案创投企业名单中,也发现有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期届满甚至存续期即将届满时(即基金开始清算和分配时),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创业投资”,而其对外投资项目中则包括PRE-IPO轮、拟上市公司战略融资等晚期投资项目,并非完全符合“创业投资”投早投小投科技的投资范围,但是这些基金也成功完成了发改委备案,具体详见下表:

但需注意的是,在基金产品的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中填报基金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未按时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累计达2次会被列入异常机构。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该管理人将被暂停产品备案,并对外公示。而一旦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六个月后方可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的备案时间

根据8号文的规定,其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基金产品备案或发改委备案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换言之,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若其没有在8号文出台当年申请单一投资基金模式,则必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即第一个三年期届满后)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申请,否则视为继续适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模式;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若其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假设2020年3月1日)完成了发改委的创投企业备案,则其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税务局申请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备案(备案表如下图所示),否则将连续3年适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模式。

又由于8号文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们尚不知知悉年底8号文是否会继续执行或扩大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若企业在发改委/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后错过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备案,很有可能就无法再适用20%的税率了。

十、热门问题:

1. 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是强制的吗?

A:根据国家政策,创业投资备案采用自愿原则,如机构需要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则须按要求提前进行备案管理。

目前,创投企业享受20%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两个方式申请,一是中基协,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二是发改委,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成功以后,都可以向所在地税局申请20%单一核算。

2. 中基协备案与发改委备案有什么区别?

A:两者备案并不冲突,且互相独立,既可以在中基协备案,也可以在发改委备案,还可以同时在这两个部门备案。

但是,在中基协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时,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申请,备案在管理人名下,基金产品没有办法单独备案。在发改委备案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单独进行备案,不用备案在管理人名下,但需要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高管人员的要求,即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应当何时备案?

A:可以的,基金业协会与发改委备案并不冲突,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已经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实践中存在投资中晚期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期届满或存续期即将届满时,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并在发改委办理创投企业备案。

4. 如果创业投资基金是通过其他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则此类创业投资母基金可否也适用《两类基金通知》规定的多层嵌套豁免规则?

A:如题中所述的其它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则该创业投资母基金适用于多层嵌套豁免规则。

5. 若基金管理人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否其在管基金“视为”取得了发改委备案,从而可以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

A: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法规原文中,无法得出发改委备案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动延续至在管基金;并且经电话咨询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税务局,税务局也表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系以基金为主体进行申请,申请材料中包含该创投企业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而非管理人的备案编号。

6. 投资于一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备案,其个人合伙人能适用 20%所得税税率?

A:该基金需要(1)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发改委备案成创业投资企业;或者(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产品并且规范运作。基金应当在备案完成后3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备案。

7. 基金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适用 20%所得税税率?

A:仅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且也没有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无法申请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的备案,从而在现行合伙企业税制下,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无法适用20%所得税税率。

十一、尾言

根据上面的内容拆解,如果基金想要享受单一核算模式,那就必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并保证在备案后规范运作。同时,基金应当在备案完成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超过该时限则需要在3年内适用年度整体核算模式,从而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我们建议,若基金主要投资初创期非上市企业,则在其设立之初需确保其经营范围包含创业投资,注册资本及投资人的出资进度、高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创业投资的年限等方面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以便于基金未来可以顺利进行发改委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基金本身也最好在基金业协会直接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产品。

而对于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而实际未参与上市企业定增的基金产品,若其设立之初的经营范围仅包含“股权投资”等字样的,我们建议可以在基金进入退出期前,变更基金名称及经营范围包含“创业投资”,并向发改委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并在备案完成后30日内申请相应的纳税模式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彭思远丨沈阳市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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