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第十四条 在计算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事项分析
依据上述减持规则中规定的条款,计算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此处举例下列两种情形:
大股东A及其一致行动人B同时计划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时,减持各方享有的减持比例额度权重如下:
股东名称 | 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 | 减持比例额度权重(%) |
大股东A | X | X/(X+Y) |
大股东一致行动人B | Y | Y/(X+Y) |
合计 | X+Y | 100.00 |
上表中适用不得超过1%及2%的减持额度,按照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持有股份数量占合计持股总数的比例来衡量,从而实现“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的规则要求。
当大股东A及其一致行动人B,其中仅有一位股东存在减持意向时,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时,股东A或者B各自拥有的减持比例额度权重依然如上所示(股东A或B各自持有股份数量占合计持股总数的比例)。减持主体股东A或B发布减持计划后,个人持股账户显示可减持股份数量如下图所示:

此处显示“竞价可卖”及“大宗可卖”占比恰好为减持主体股东持股数占其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此处显示最高可减持额度小于减持预披露中披露“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最高为竞价交易1%或大宗交易2%”的比例期望值。
三、总结分析
上文所述第二类情形中,如若股东A或B单独个人享有“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最高为竞价交易1%或大宗交易2%”的减持比例,则可由减持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共享额度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减持额度转让与受让。好啦,小编就分析到这里,希望对您的工作有帮助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