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持股达25%刻度线,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被出具警示函
大股东持股达25%刻度线,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被出具警示函

大股东持股达25%刻度线,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被出具警示函

今天和大家聊一个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的案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如10%、15%、20%、25%、30%等),需要暂停交易并披露。

上周就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5年6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某上市公司960万股,成交金额8409.6万元。本次增持后,王某与一致行动人王某方的持股比例合计由24.91%增加至25.66%。王某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触及25%刻度线时,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迟至2025年6月20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暨增持计划的公告》。

解读:

王某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已达到25%的刻度线,为5%的整数倍,并未编制权益报告书和停止买卖股票,构成违规。

处分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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