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按主体汇总
(一)首发上市前全体股东
承诺内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
1. 一般性承诺
承诺内容: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 未盈利企业(适用于科创板、创业板)
承诺内容: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本公司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如在上述期间公司实现盈利,本人/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一般性承诺
承诺内容: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意:不止是首发前股份】
②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意:不止是首发前股份】
③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注:监事可不承诺本款】
④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未盈利企业(科创板、创业板)
承诺内容: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意:不只是首发前股份】
②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意:不只是首发前股份】
③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注:监事可不承诺本款】
④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注意:只有首发前股份】
如在上述期间公司实现盈利,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⑤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
1. 一般性承诺
承诺内容: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注意:只有首发前股份】
②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注意:只有首发前股份】
③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注意:只有首发前股份】
④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未盈利企业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注意:只有首发前股份】
②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注意:只有首发前股份】
③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注意:只有首发前股份】
④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注意:只有首发前股份】
如在上述期间公司实现盈利,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⑤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
1. 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承诺内容:
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和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承诺内容:
①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和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②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如在上述期间公司实现盈利,本人/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
【注意:不只是上市前股份】
②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意:不只是上市前股份】
③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注意:只有上市前股份】
如在上述期间公司实现盈利,本人/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④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应当披露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的锁定安排。
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2.……发行人没有或者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应当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一。对于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应当合并后计算持股比例再进行排序锁定。
位列上述应当予以锁定的百分之五十一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三十六个月的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
(2)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
(3)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3.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在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锁定期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1.9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1.10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
发行人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按照相关规定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股东,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3.4.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1.9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1.10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
发行人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承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股东,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3.4.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4.3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2.4.4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2.4.5 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3.3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3.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2.3.5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8.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9.《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4.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2.4.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4.6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