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机构司司长申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投资者大会上表示:正在制定修订短线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沪深京上市公司5370家,短线交易的违规就有2153条,达到了40%的违规率,不可谓不触目惊心。
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我认为是两方面:其一是规则处罚太轻,另一方面是普及教育程度不够。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现在常规的处理方式是:
第一种:
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XXX女士因误操作短线买卖公司股票,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经XXX先生确认,XXX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XXX先生亦未告知XXX女士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未披露信息。
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XXX女士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XXX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鉴于XXX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公司暂不对其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其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种:
广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经与实控人XXX确认,本次短线交易的发生是对于新三板股票操作系统不熟悉所致,上述短线交易数量较小,买入与卖出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实控人王士祥本次短线交易涉及的 1000 股股票所得收益为 0 元,不存在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无需收回其所得收益。
实控人王士祥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因本次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业务学习,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对上述短线交易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第三种:
XXX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未担任董监高职务期间)购买公司股票,并于 2024 年 9 月 2 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被认定为短线交易。
XXX先生出具了《关于所持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
其本人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现已意识到上述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的禁止行为,对上述违规交易行为深表歉意,同时积极配合核查。
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本人对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已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
本人将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人及直系亲属证券账户的管理,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第四种:
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XXX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XXXX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XXX先生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经核查,XXX先生于2024 年7月11 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短线交易是XXX先生为便于及时了解公司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而做出的购买股票决策,后因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所持有的股票卖出所致,上述行为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
本次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
XXX先生对未能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深表自责,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其承诺将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审慎操作证券账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总结就是:自罚三杯交差价,赔礼道歉装糊涂。
随着证监会减持规则的修订后,按申司长的表述来看,以后短线交易可能不再是简单的装糊涂就能蒙混过去的,毕竟现在要不断的开放金融市场,没有完善的处罚机制和管理规则是绝对不行的。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成为国内众多中小公司的表率和领头羊的作用,如果其高管和大股东、专业机构对于这类专业的规则都无法领会,何谈金融强国,何谈专业治理?
大家需要记住:短线交易规则管理的不仅仅是董监高、大股东、实控人,还包括相关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这些近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