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案例研究

一、案例情况


(一)搜于特(002503)

经查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30日,搜于特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78,000万元至亏损98,000万元。2021年4月15日,搜于特披露《2020年业绩快报暨业绩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润为亏损146,444.81万元。

2021年4月29日,搜于特披露《关于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暨董事会致歉公告》,再次修正预计净利润为亏损177,099.83万元。搜于特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77,099.83万元。搜于特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搜于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第5.3.12条的规定。

搜于特董事长马鸿、总经理林朝强、财务总监徐文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12条的规定,对搜于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鸿、总经理林朝强、财务总监徐文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ST众应(002464)

经查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8,000万元至12,000万元。2021年4月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000万元至33,000万元。

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31,821.97万元。公司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化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朱恩乐、财务总监潘晨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化亮、总经理朱恩乐、财务总监潘晨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ST索菱(002766)

经查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索菱”或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24日,*ST索菱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2亿元。2021年1月30日,*ST索菱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补充公告》,将2020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3亿元至-2.5亿元。

2021年3月24日,*ST索菱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再次将2020年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5亿元至-12亿元。2021年4月10日,*ST索菱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ST索菱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13.05亿元。*ST索菱2020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ST索菱未按规定及时修正业绩预告。

*ST索菱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盛家方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前述重大信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

财务总监蔡新辉作为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前述重大信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盛家方、财务总监蔡新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欧菲光(002456)

经查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3日,欧菲光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1,000万元至91,000万元。2021年4月17日,欧菲光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及致歉的公告》,修正后2020年度净利润为-185,016.15万元。2021年4月29日,欧菲光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欧菲光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94,451.76万元。欧菲光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2020年度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欧菲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欧菲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

欧菲光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欧菲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欧菲光财务总监曾兆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欧菲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伟、财务总监曾兆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案例分析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3.5条、第5.3.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与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上述4单违规案例的共性在于业绩预告净利润金额与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一直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股价敏感信息,对于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业绩预告违规市场影响极为恶劣,不仅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误判,影响投资者决策,而且不利于上市公司信誉,阻碍公司发展。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前应当充分评估不确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时刻关注企业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业绩进行动态监控,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和业绩预告修正的及时性。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业绩预告相关规则的规定,谨防信息披露违规。本所亦将对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情况加强监管问询,针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维护投资者权益。

参考: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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