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案例研究(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案例研究(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案例研究(二)

一、案例情况


(一)*ST海核(002366)

经查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核”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6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5,000万元至-70,000万元。2022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80,000万元至-84,000万元,同时新增预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000万元至-1,800万元。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83,779.19万元,经审计净资产为-1,726.3万元。公司未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预测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业绩预告不准确。

*ST海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和第5.1.3条的规定。

*ST海核董事长王雪欣、总经理孙录友和财务负责人孙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和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雪欣、总经理孙录友、财务负责人孙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ST 奇信(002781)

经查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奇信”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ST 奇信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0,000万元至-135,000万元。2022年4月26日,*ST奇信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46,820.58万元至-209,432.25万元,同时新增预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28,651.36万元至-20,055.96万元。

2022年4月30日,*ST奇信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74,786.41万元,经审计净资产为-23,229.98万元。*ST奇信未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预测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ST奇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第5.1.3条的规定。

*ST奇信董事长张浪平、时任财务总监刘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浪平、时任财务总监刘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荣盛发展(002146)

经查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荣盛发展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亿元至1.5亿元。4月29日,荣盛发展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45亿元至-60亿元。

4月30日,荣盛发展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9.55亿元。荣盛发展《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荣盛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荣盛发展董事长耿建明、时任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荣盛发展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耿建明、时任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德展健康(000813)

经查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展健康”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德展健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250万元至7,000万元。2022年4月23日,德展健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称,修正后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6,000万元。

2022年4月27日,德展健康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758.19万元。德展健康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未能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正。

德展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第5.1.4条的规定。

德展健康董事长章红、联席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财务总监张婧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章红、联席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财务总监张婧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奥园美谷(000615)

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50万元至-1,150万元。4月27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亿元。

4月30日,奥园美谷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3亿元。奥园美谷《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奥园美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奥园美谷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奥园美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案例分析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5.1.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5.1.4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与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业绩预告不一致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规定,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最新预计不存在上述情况的。

(四)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首个会计年度须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业绩预告不一致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的。

上述5单违规案例的共性在于业绩预告净利润金额与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或应预计净资产为负而未预计。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一直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股价敏感信息,对于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业绩预告违规市场影响极为恶劣,不仅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误判,影响投资者决策,而且有损上市公司信誉,阻碍公司发展。

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前应当充分、审慎评估不确定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时刻关注企业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业绩进行动态监控,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和业绩预告修正的及时性。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业绩预告相关规则的规定,谨防信息披露违规。本所亦将对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情况加强监管问询,针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维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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