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正式减持新规落地,形式大于内容
5.24 正式减持新规落地,形式大于内容

5.24 正式减持新规落地,形式大于内容

资料来源:Wind,中国政府网,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注:数据截至2024年5月24日
2023年8月27日减持政策调整;

2024年4月12日新国九条,进一步趋严;

直到2024年5月24日减持新规正式落地,针对股东减持方面的调整,算是告一段落。

从市场指数反馈情况来看,只能用4个字来形容:乏善可陈

跟征求意见稿没有质的变化,也并没有超出既定的预期范畴,只是不知道在规则之下,会有什么“潜规则”。

注:图中标黑色制度文件为2024年4月12日发布的文件;图中标红色制度文件为2024年4月30日正式发布文件;图中标紫色制度文件为2024年5月15日正式发布文件;图中标蓝制度文件为2024年5月24日正式发布文件
资料来源: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写这次新规的公众号很多,因为没啥大变动,我就不再重复去撰写了,只把在实操方面着重需要注意的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

1、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也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1.1、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北交所含做市交易)的股份,不适用减持预披露、减持比例的限制及破净、破发、分红不达标的减持限制,但仍需要遵守《减持管理办法》中大股东不得减持的相关规定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的相关规定。(这一条,还是蛮有意思的,大家可以反复琢磨下这段话)

2、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由最多6个月调整为最多3个月;(包含董监高)

3、删除减持时间过半、数量过半需披露进展的要求,从此无需再披露;

4、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与减持股份的主要限制保持一致。(创业板以后可以进行询价转让业务了

5、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的,还应当在6个月内遵守法定不得减持情形以及现金分红不达标、破净情形禁止减持的限制性要求。

6、《持股变动规则》将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窗口期限制由30日缩短为15日,原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10日缩短为5日。

7、特定股东指“大股东以外持有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删去了原规则“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这一类别。(目前还不清楚对于后续股份认定导致的,接盘方是否需要锁定6个月有何影响)

8、首发股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适用特定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接盘机构依旧需要锁6个月)

9、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割股票过户的时点进行新老划断,在新规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按照当时的规定和规则执行;

在新规施行后完成股份过户的,按新规执行。

10、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减持股份,以质押登记或者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时点新老划断,在新规发布前相关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新规则发布后相关股份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新规相关规定。

11、大股东禁止减持的情形新增: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12、董监高在自身违法和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下以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得减持。

13、转板公司在沪深上市时、重新上市公司在沪深重新上市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以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基础,适用破发情形下的相关规定;

转板公司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前发行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行的股份的,参照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14、股东赠与股份的,参照适用除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以外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15、被司法强制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执行减持的预披露时点,不适用减持预披露(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的规定。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研究部

注:数据截至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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