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情况
(一)创新医疗(002173)
经查明,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瀚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康瀚投资持有的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100%股权,2015年6月23日、2015年9月21日,创新医疗与康瀚投资先后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建华医院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康瀚投资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披露后向创新医疗支付补偿。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的《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标的资产2018年利润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441号),建华医院未能实现2018年度承诺净利润,康瀚投资当期应补偿金额为5,283.93万元。截至目前,康瀚投资仍未向创新医疗作出上述补偿。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奥马电器(002688)
经查明,赵国栋、尹宏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于2015年11月和2017年4月先后向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原股东以现金方式购买中融金合计100%股权。赵国栋、尹宏伟作为交易对手方,与奥马电器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承诺中融金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4,000万元、26,400万元和29,000万元。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出具的《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融金2018年业绩实际实现数为-85,275.7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因中融金未完成业绩承诺,赵国栋、尹宏伟应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在奥马电器向赵国栋、尹宏伟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义务。奥马电器已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27日发出书面补偿通知。
截至2019年12月16日,赵国栋和尹宏伟尚未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分别为1.95亿元和8,114万元,未能依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截至2020年3月30日,赵国栋已偿还上述业绩补偿款项,尹宏伟尚未偿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赵国栋、尹宏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顺钠股份(000533)
经查明,陈环、林国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23日,顺钠股份(以下简称“顺钠股份”)与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及其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顺钠股份拟收购浙江翰晟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
《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显示,交易对手方及补偿义务人陈环、林国平承诺:浙江翰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00万元、4,600万元、6,000万元及7,900万元。
如业绩补偿期内,浙江翰晟在业绩补偿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陈环、林国平需按约定以现金方式对顺钠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浙江翰晟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6.21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34亿元,根据《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补偿义务人陈环、林国平2018年度实际需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28,690万元(不包括利息费用,约占顺钠股份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7.30%)。
根据协议约定,陈环、林国平应在收到顺钠股份书面《关于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承诺金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2020年5月14日,陈环、林国平仍未支付公司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28,690万元(不包括利息费用)。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陈环、林国平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二、案例分析
3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 修订)》强调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且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实务中,业绩承诺是抑制标的资产溢价过高的约束机制,是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交易对手方应当严格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一经确定,承诺人应敬畏法治,强化诚信契约精神,按约履行。
首先,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谨慎、客观。在奥马电器案例中,公司先后以现金6.12亿元和7.84亿元收购中融金51%和49%的股权,评估增值率分别为1414.40%、603.05%,均属于高溢价收购。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中融金2017-2019年期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4亿元、2.64亿元和2.9亿元,但中融金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亏损8.53亿元,远低于承诺业绩,拖累上市公司业绩。
其次,当标的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交易对方应按照其已作出的承诺声明切实履行承诺。上市公司也应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并督促交易对方履行承诺。
在创新医疗和顺钠股份的案例中,交易对方在业绩补偿义务确定之后,一直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在奥马电器的案例中,赵国栋超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尹宏伟则是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本所在综合考量违规主体的主观恶意程度及事后补救措施、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及影响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同时,深交所也将对估值虚高的高溢价收购行为加强监管问询与交易核查,并对不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责任人加大监管力度,持续关注承诺人业绩补偿义务的履行进展,及时采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督促承诺主体守信重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打造规范的资本市场。
参考:巨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