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减持,常会被问到的5个实操问题(续)
关于股东减持,常会被问到的5个实操问题(续)

关于股东减持,常会被问到的5个实操问题(续)

问:因离婚分割财产受让的特定股份,是否仍属于“特定股份”,减持是否受《实施细则》限制?

答:根据《上市公司参考》2017年第8期,《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离婚分割财产受让的股份,仍属于“特定股份”,应当适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问: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九问,应当按照具体执行方式分别适用《实施细则》。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实施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

2、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

3、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的,比照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过户后,过出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过户标的是特定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后续六个月内的减持应当继续遵守《实施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比例与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赠与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十问,投资者赠与股份的,比照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有关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赠与后,赠与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赠与标的是特定股份的,赠与人、受赠人在后续六个月内的减持应当继续遵守《实施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比例与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是否不再继续受《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限制?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一问,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等。

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如减持后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减持标的为特定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具体应如何执行?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六问,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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