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投资者减持上述股份是否属于特定股份?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二问,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的股份是否属于特定股份?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四问,单只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上或者构成控股股东的,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股东赠与的,该赠与行为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有关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赠与后,赠与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赠与标的为特定股份的,赠与股东、员工持股计划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员工本人所持股份与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减持股份时不合并计算,但员工与员工持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的除外。
问: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是否属于特定股份?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三问,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属于特定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规则。但投资者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大股东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问:优先股的减持是否适用《实施细则》规定?
答:根据《答投资者问(二)》第五问,优先股不计入公司股份总数,其减持也不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问:特定股份分期解禁的情况下,“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50%”的计算基数?例如,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分期解禁,且第一期已解禁并减持完毕,第二期股份解禁减持时计算“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50%”的基数时,是否按照其所持全部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计算?(深主板)
答:根据《上市公司参考》2017年第8期,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由于该次发行的股份存在多期解禁的情形,计算口径是该期解禁的非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