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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上市公司董秘诉汇通达(09878.HK)案,看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时,短线交易的相关约束
从近期上市公司董秘诉汇通达(09878.HK)案,看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时,短线交易的相关约束

从近期上市公司董秘诉汇通达(09878.HK)案,看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时,短线交易的相关约束

11月20日消息,港股上市的供应链零售公司汇通达(09878.HK)解聘董秘遭到反诉。

11月19日,汇通达发布自愿性公告,宣布解聘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倪娟,并详细列出了两大解聘理由:隐瞒其在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违规记录,以及任职期间未达成绩效目标。

根据公告,倪娟于2023年9月20日经董事会任命为公司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但其隐瞒了在新疆证监局及上交所的违规事实,未向公司人事部门汇报和陈述相关事实。

其中包括:2023年12月20日,新疆证监局因其在广汇能源(600256.SH)任职期间配偶进行短线交易,对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1月19日,上交所就同一违规事项对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以及2024年11月18日,倪娟因在广汇能源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对该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受到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在2025年1月11日遭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减持网注意到,新疆证监局2023年12月发布公告称,倪娟在广汇能源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配偶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利用他人账户买卖广汇能源股票,累计买入35000股(成交金额299970元),累计卖出35000股(成交金额364016元)。因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被出具警示函。

除了隐瞒违规记录外,汇通达网络在公告中还明确指出,倪娟在任职期间未达成绩效目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引发关注的是,就在公告发布后,倪娟在公众号用一则“关于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实公告的严正声明”,对前公司展开了反击。

对于“隐瞒违规事实”的行为,倪娟表示并不存在。从时间维度来看,倪娟2023年7月就入职汇通达网络,但新疆证监局和上海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分别于2023年12月和2024年11月发布,因此不存在入职时隐瞒的情况。而在监管措施发布时,倪娟已向汇通达网络实控人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并提交了书面说明材料,得到了领导的正面接受与反馈。

对于公告称“任职期间未达成绩效目标”,倪娟表示,自己入职后,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乃至优秀。后续考核不达标是公司修改了考核指标,“为不当解雇寻找借口”。

倪娟最后表示,“本人与汇通达的劳动争议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无果后,已正式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案件正在审理中”。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时通常会受到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减持窗口期等一系列的交易限制。首先,涉及到的是一致行动人的判断标准:证监会于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沪深交易所,于2025年3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均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作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标准。

其中,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本案例中,倪娟其配偶通过他人间接持有汇通达股份,与倪娟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次,则是对于短线交易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被认定为“短线交易”。

案例中,倪娟其配偶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利用他人账户买卖广汇能源股票,累计买入35000股(成交金额299970元),累计卖出35000股(成交金额364016元)。其中,买入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与反方向交易卖出日期5月31日,相隔不足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从上述交易情况来看,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其配偶利用他人账户买卖光汇能股票,存在有意规避监管约束的嫌疑。此外,从交易情况来看,短线交易3.5万股仅获利6万余元,被出具警示函可谓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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