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减持交易“窗口期”相关规则汇总
股票减持交易“窗口期”相关规则汇总

股票减持交易“窗口期”相关规则汇总

每年一月,上市公司完成年度报告披露时间预约工作后,正在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工作,此时也需提醒相关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注意“窗口期”买卖股票的事项。下面减持网总结了“窗口期”相关规则及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窗口期”相关规定

各板块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窗口期”的规定不同,相关规则整理如下:

板块股票交易“窗口期”相关规定
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沪主板 科创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科创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 第六条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主板 创业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创业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 第三条股东以询价、配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规则)的规定;股东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减持相关规定。相关规则规定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股东不得启动和实施询价、配售转让。…
北交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现行规则虽然已经删除了监事的相关表述,但如上市公司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仍需提醒监事按照原规则,遵守股票交易“窗口期”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STGS(002848)——业绩预告修正触及违规交易

GSBE于2023年3月29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董事、时任总经理YZJ于3月21日至3月24日期间减持GSBE股票合计75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5%,成交金额合计810.93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GSBR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前十日内。2023年7月27日深交所对GSBE董事、时任总经理YZJ出具监管函。

案例二:XMZT(002355)——年报延期后触及违规交易

XMZT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延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公告,将原预约公告日4月29日变更为6月15日。2020年5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SCSB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XMZT400万股,涉及金2,000万元,上述行为属于敏感期买卖股票。2020年9月17日深交所对XMZT控股股东SCSB出具监管函。

案例三:SLTX(002446)——年报提前后触及违规交易

SLTX原预约在2019年8月30日披露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15日,SLTX提前披露了2019年半年报。CJ作为SLTX董事会秘书,在协调SLTX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时,未对调整后的2019年半年报披露时间进行核查,导致SLTX董事长YH原不处于敏感期的减持行为,因公司提前披露半年报而处于2019年半年报披露前30日的敏感期内。2019年11月26日,深交所对SLTX董事会秘书CJ处以通报批评的处罚。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窗口期”相关规定

板块回购股份“窗口期”相关规定
证监会不得回购股份期间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沪主板 科创板不得回购股份期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实施股份回购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得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主板 创业板不得回购股份期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得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交易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交所不得回购股份期间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2025年4月修订)》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得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2025年4月修订)》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披露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披露前1个交易日;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

板块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
证监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十七)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沪主板 科创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深主板 创业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北交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8.4.3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

四、股权激励授予/行权相关规定

板块股权激励授予/行权相关规定
证监会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期权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沪主板 科创板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期权行权同证监会规定。
深主板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3.2股权激励》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期权行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3.2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选择集中统一行权的,行权股份的上市日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上市公司选择自主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行权。
创业板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二节 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而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归属日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期权行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二节 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行权。 上市公司选择集中行权的,行权股份上市日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北交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4月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不得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期权行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4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激励对象不得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行权。

案例:GYGN(300034)——股票期权行权、业绩预告触及违规

2017年7月6日,GYGN董事ZMH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行权115,085份,行权金额为827,461元。公司于7月14日披露了《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告》。ZMH行权行为发生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属于敏感期交易。ZMH在行权前,曾咨询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XHG忽略了公司将在7月14日前披露半年报业绩预告,没有向ZMH提示业绩预告前10日进入敏感期。2017年8月15日深交所对GYGN董事会秘书XHG出具监管函。

以上就是股票交易“窗口期”相关规则汇总,可供大家在信息披露实务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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