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股5%是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核心分界线,持股5%以下股东增持至5%以上的行为,意味着股东身份从“中小股东”转变为“大股东”,其后续的股份变动行为将受到严格的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限制。这一事项不仅关系到股东自身的合规操作,更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其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一、法律法规
| 法规名称 | 相关条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 |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六)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 一、《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或者跨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二、《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三、《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如6%、7%、8%等。 四、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以及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上市公司股本变化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就因此导致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第十九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五、《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时间指交易日。其中,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中3日的起算日为事实发生当日;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在上述期限内”是指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日,含事实发生之日和公告日当日;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含事实发生当日,3日的起算日为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 |
二、违规案例
参考案例1:持股比例达到5%、10%后,仍继续交易
一、2023年6月20日GY公司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入GY股票,当日持有GY股份比例由4.99%达到9.1%。2023年6月28日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入GY股票,当日持有GY股份比例达到10.30%。GY公司股东在持股比例达到5%、10%后,在公告前继续交易GY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2023年6月28日后继续买入GY股票,持股比例于2023年7月5日达到11.45%,未于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直至7月12日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参考案例2:持股比例跨越5%未停止交易披露公告,后卖出股票短线交易
经查,X公司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B证券投资基金”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2月6日增持DYRS公司1,926,600股,增持后持股比例为5.0127%,在持有DYRS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2024年5月22日至23日期间,前述基金合计卖出DYRS公司股份10,009,860股,卖出后持股比例为2.6267%,在持有DYRS股份低于5%时未停止交易。且作为DYRS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买入DYRS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参考案例3:未依据增持计划
经查明,2024年6月28日,HLJG披露《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JDLT计划自2024年6月28日起90个交易日内,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10,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50%),不超过1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9.00%)。截至2024年11月11日,JDLT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2024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称,JDLT未增持公司股份,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HLJG股东JDLT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总结分析
| 触发条件 | 披露要求 |
| 首次增持达到5% | 增持股份首次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
| 增持达到5%以后每增加1%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 增持达到5%以后每增加5%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
| 注: 1、“每增加1%”指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如6%,7%,8%; 2、“每增加5%”指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3、上述情况单纯从增持比例分析,未考虑要约收购、爬行增持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 |
综上所述,合规是首要前提,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义务具有强制性。股东在首次增持比例达到5%之时,就要严格按照大股东的披露要求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同时避免短线交易,增持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否则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股东必须深刻理解并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将5%视为一个需要“暂停、报告、等待”的警示点,而非一个可以随意跨越的数值。在增持前及增持过程中,必须精确计算自身及所有一致行动人的合并持股比例,避免因计算疏漏导致被动违规。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对股东持股变动的跟踪提醒,及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因股东违规导致公司声誉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