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50问丨基础概念(1-10) 26.02.09
内幕交易罪50问丨基础概念(1-10) 26.02.09

内幕交易罪50问丨基础概念(1-10) 26.02.09

内幕交易罪50问丨基础概念(1-10) 26.02.09

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信息不对称是常态,但利用非法获知的“底牌”牟利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本文通过50个核心问答,从基础概念(1-10)、主体身份(11-20)、行为特征(21-30)、处罚后果(31-40)、实务争议(41-50),五个切面立体剖析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机理。无论是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还是普通投资者,这篇导读都有助于建立坚实的法律边界感,远离金融违法雷区。

1.什么是内幕交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本人直接买卖,也包括将信息泄露给他人获利,或者根据未公开信息建议他人进行交易。本质是利用信息优势破坏市场的公平性。

2.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认定内幕交易需构建完整的逻辑链条,涵盖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首先需证明涉案人员为法定知情人或非法获悉人(主体);第二,需证明该信息在交易时未公开且具有重大性(内幕信息);第三,需证明在敏感期内发生了买卖证券、泄露信息或建议交易的行为(行为)。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且相互关联时,才能判定为内幕交易。

3.内幕交易损害了谁的利益?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普通投资者、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整体运行秩序的多重利益。首先,它剥夺了普通中小投资者基于公平信息获取的获利机会或避损可能。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提前掌握的“底牌”进行交易,本质上是从不知情的交易对手处掠夺财富,导致分配不公。其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幕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出现非理性的剧烈波动,干扰了公司的资产重组、融资计划等正常经营决策,更会由于高管或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使公司面临信用危机。内幕交易不仅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增加了市场风险,还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破坏了市场赖以生存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

内幕信息的认定核心在于“非公开性”和“重大性”。非公开性要求该信息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官方渠道(如巨潮资讯网、三大报等)正式披露。重大性则采用“价格影响标准”,即该信息一旦公开,极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或足以影响理性投资者的决策。这种“双重属性”是区分内幕信息与普通市场传闻或分析预测的关键。

5.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0、81条,内幕信息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经营方面: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变革、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与投资规划;财务方面:公司的股利分配、增资计划以及重大损失情况;结构方面: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变更;重大资产方面: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活动;外部环境方面:监管政策的重大调整等。简而言之,任何能使公司基本面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消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于内幕信息。

6.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如何界定?

敏感期,作为法律认定的“禁区”,指的是内幕信息从形成到正式依法披露的这段时间,它构成了内幕交易的时间维度。其起始点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终止点为“内幕信息的公开之日”。在此时间段内发生的任何异常交易,均会被纳入监管视野。在敏感期内,无论是法定知情人还是非法获取信息者,均被严格禁止交易该证券。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事件的复杂程度,短则数日(如突发利好),长则可达半年甚至一年(如复杂的重大资产重组谈判)。一旦跨越红线进行交易,就会被自动纳入异常监控系统。需要注意的是,敏感期并非从正式文件签署开始,而是从最初的动议、策划或初步接洽开始。这意味着,即便只是双方高层的非正式会谈达成一致,敏感期就已经开启。

7.内幕信息的起点是什么?

内幕信息的起点被称为“形成之时”,其界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它并非仅指正式决议的签署或公告发布的那一刻,而是追溯至影响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的初始时刻。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等。具体而言,当相关事项进入实质性准备阶段,例如公司高层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签署保密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各方就并购重组、重大投资进行非正式磋商并形成初步方案时,该信息即被认定为已经形成。监管机构会通过调取会议纪要、通话记录、邮件往来以及相关人员的行踪轨迹,综合判定该信息何时具备足以影响股价的“确定性”。

8.内幕信息的终点是什么?

内幕信息的终点是“公开之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对发行人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公开不仅要求信息内容为人所知,还必须通过法定披露渠道进行,以确保信息的正式和权威性。认定标准,必须在法定的披露渠道(如巨潮资讯网、四大证券报等)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才算完成“脱敏”。电视新闻、非官方自媒体或口头传播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开”。

9.认定内幕交易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认定内幕交易罪的法律依据呈现出“以刑法为核心、以证券法为基础、以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体系。最直接的刑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义、入罪标准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是判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准绳。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特别是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构成了判定的法律底座,它详细定义了内幕信息的范围、知情人员的界定以及禁止性行为的具体形态,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前置性的行政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25年12月的公开报道,新的司法解释正在起草)则起到了关键的细化作用,它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拓展范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分级认定,以及“情节严重”的具体量化标准(如成交额、获利数额等)做出了明确说明。

10.内幕交易罪的主观状态是什么?

内幕交易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通常具有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的主观目的。具体来说,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掌握的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且意识到在此期间交易相关证券会破坏市场公平性,却仍积极追求或放任交易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种主观状态不一定依赖被告人的口供,监管机构常通过“推定”逻辑判断:若行为人的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的产生、流转高度契合,且交易行为明显偏离平时的投资习惯(如突发性全仓买入),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和证据,法律便倾向于认定其具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的主观故意。此外,过失不构成本罪,但对于“应当知道”而由于疏忽大意未予核实的知情人,虽然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在行政处罚层面仍可能因违反勤勉义务或配合义务而面临处罚。

内幕交易罪50问丨主体身份(11-20) 26.02.10

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信息不对称是常态,但利用非法获知的“底牌”牟利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本文通过50个核心问答,从基础概念(1-10)、主体身份(11-20)、行为特征(21-30)、处罚后果(31-40)、实务争议(41-50),五个切面立体剖析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机理。无论是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还是普通投资者,这篇导读都有助于建立坚实的法律边界感,远离金融违法雷区。

11.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依据法律规定,知情人员是指因职业、地位或职务关系,能够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这不仅包括发行人(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外,凭借职务便利能够接触到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监管机构人员,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也包含在内。这是基于“身份”的一种认定,只要处于那个位置,法律便推定你具备获知信息的便利条件,需承担更严格的保密和禁止交易义务。

12.什么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这类主体不具备法定的知情身份,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主动去获取信息。具体包括:非法手段:通过窃听、偷看、黑客攻击、骗取等手段获取;特定关联: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与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积极联系:在敏感期内与知情人员频繁接触、联络,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简单来讲,即便并非公司员工,但若通过“盯梢”董事长或者收买其秘书获取信息并进行交易,同样会被法律锁定。

13.如何区分“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人”?

区分的关键在于“获取身份信息的渠道”。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同“坐地收钱”,他们因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如高管)或法律赋予的地位(如监管者)而合法持有信息,但法律禁止其利用。非法获取人则好比“越界取财”,他们本身没有接触信息的职权,因与知情人关系密切(如情人、好友)、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听)或进行权钱交易而主动获取信息。在量刑上,由于知情人身负更重的诚信义务,通常面临比普通非法获取者更重的社会责任评判。

14.监管部门人员属于知情人吗?

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证监会、交易所)以及其他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人员(如审批重组事项的产业部门官员),依据相关法规,会在信息公开前先行审阅企业的重大申报材料,以确保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这些人员属于“法定知情人”。鉴于他们掌握着审批权,利用此类信息进行交易,不仅构成内幕交易罪,往往还会伴随职务犯罪(如受贿或滥用职权)。

15.中介机构人员能构成此罪吗?

可以。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人员,被称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在进行IPO、重大资产重组或审计过程中,他们会全程参与并接触到企业最核心的非公开数据(如真实的财务报表、并购意向书)。根据相关案例,如果相关人员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者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亲友,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如案例中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人通过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了法律的严厉处罚。

16.偶然听到的“小道消息”后交易算犯罪吗?

这在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领域。如果你只是在餐厅偶然听到邻桌谈论某公司,这通常被视为“传闻”。但如果你的消息来源是明确的法定知情人(例如,你的同学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且你根据这个“准信”进行了大额、清仓式的异常买入,司法机关会认定你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法律认定不在于你是否“偶然”得知,而在于你是否明知这是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且交易行为是否背离了正常的投资逻辑。

17.公司职员家属买卖股票构成犯罪吗?

这取决于信息传递的路径。如果职员(知情人)在家中议论工作,其配偶听闻后买入,或者职员直接建议配偶买入,配偶就会成为“非法获取人”。在司法实践中,监管机构会运用大数据对“避险账户”进行回溯。若配等家属的账户在信息公开前突然转入巨额资金并精准买入,且无法提供合理的投资理由(例如长期关注该股的分析证明),则极易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此时,职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配偶构成“内幕交易”。

18.单位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罪吗?

可以的。内幕交易罪是典型的双罚制罪名。若一家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为了单位的利益(例如为了增厚公司利润、平抑亏损),经由集体研究或负责人决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则构成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处该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下达指令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操盘手)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19.泄露信息的人没买股票,算犯罪吗?

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将“泄露该信息”作为独立的入罪行为。即便某人一股没买,没有获利一分钱,但只要其泄露的信息导致他人进行了大规模交易,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成交额50万以上),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信息源头的严厉管控,因为泄露行为本身就是对市场公平秩序的破坏,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直接交易。

20.建议他人买卖,但没说具体原因,构成犯罪吗?

构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建议他人从事交易活动”。即便你以“规避风险”为由未透露具体内幕,仅说“兄弟,听我的,赶紧满仓这只股,稳赚”,但只要你是基于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给出建议,且对方确实买入,你便触犯了法律。在司法认定中,这被视为内幕信息的变相利用。如果对方获利达到入罪标准,建议者和交易者都可能面临刑事检控。

内幕交易罪50问丨行为特征(21-30) 26.02.11

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信息不对称是常态,但利用非法获知的“底牌”牟利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本文通过50个核心问答,从基础概念(1-10)、主体身份(11-20)、行为特征(21-30)、处罚后果(31-40)、实务争议(41-50),五个切面立体剖析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机理。无论是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还是普通投资者,这篇导读都有助于建立坚实的法律边界感,远离金融违法雷区。

21.如何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在缺乏直接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时,司法机关依据《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主要通过大数据比对来认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通常涉及四个维度:一是时间吻合度,即开户、资金转入、股票买入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高度重合;二是品种集中度,即交易者通常分散投资,却突然集中买入某一只股票;三是资金变化,如突然从其他账户转入大额资金,或通过高息借贷、出售长期持仓来突击买入;四是习惯差异,即交易行为与个人既往投资风格完全背离。如果这四点重合且行为人无法给出“自圆其说”的专业解释,法官将依据“常理推断”认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

22.停牌前买入一定算内幕交易吗?

不一定,关键在于“信息获取”情况以及“因果关系”。很多投资者喜欢博弈资产重组,会在停牌前夕通过公开的行业逻辑、公司研报分析进行预测并买入,这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承担。只有当买入者符合“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或者与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且其交易时间精准踩点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敏感期内时,才会被纳入刑事审查范畴。如果投资者能证明其买入是基于技术面底部的放量、公开新闻的预判或长期的持仓计划,则不属于犯罪。法律旨在打击利用内幕信息等“作弊”手段获得确定性盈利的行为,而非基于合法市场分析的合理推测。

23.内幕交易罪有“避损型”吗?

有,且处罚严厉程度一致。内幕交易罪不仅包括“利用利好消息赚钱”,也包括“利用利空消息少赔钱”。此类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避损交易。例如,公司大股东得知公司即将面临重大诉讼或业绩爆雷,在消息公开前先行清仓抛售,从而躲过了随后的连续跌停。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了不知情的普通投资者。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司法机关会将“实际卖出价”与“信息公开后的市场参考价”之间的差额认定为避损数额。如果避损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同样触犯刑律。

24.泄露信息但对方没买,泄露者有罪吗?

从刑法理论上看,泄露内幕信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只要泄露者实施了向他人告知内幕信息的行为,且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即便受众因个人胆小或其他原因未购买,泄露者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受众没买,通常意味着没有产生“非法交易额”或“违法所得”,往往很难达到刑事追诉的量刑起点。不过,若泄露者向多人大规模泄露信息,导致其在小范围内流传并严重扰乱监管秩序,即便无直接交易证据,仍可能因违反保密协议或相关监管条例被证监会罚款并实施行业禁入。

25.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衍生品交易算吗?

算。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内幕交易已不再局限于买卖普通股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可转债、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均被纳入监管范围。衍生品杠杆效应极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看涨期权,能以极小成本锁定巨大涨幅红利,其社会危害性甚至超过普通股票交易。在法律认定上,只要交易对象的价格逻辑直接锚定在该内幕信息涉及的证券上,无论金融工具多么复杂,其利用“信息差”牟利的本质未变,均按内幕交易罪论处。

26.如果信息已经通过自媒体传播了,还算内幕信息吗?

依然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及时、准确地公开,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只有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官方资讯网站(如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自媒体的爆料、股吧的传闻或坊间流传的“小道消息”可能与事实相符,但这些信息的传播方式和来源的非官方性质意味着它们并不等同于官方的“公开”信息。这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非正式途径提前泄压,进而掩盖内幕交易。若行为人在公告发布前,看到自媒体文章后,又通过内部关系核实了真实性并买入,这种“求证并利用”的行为仍构成内幕交易,不能以“传闻已满天飞”作为免责理由。

27.交易失败亏损了,还会被追究刑责吗?

会的。内幕交易罪的入罪门槛是双轨制,包括“成交额”或“获利额”。即便你在得到消息后满仓杀入,结果因为大盘暴跌或其他系统性风险导致最后割肉离场,只要当时买入的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了200万元以上,就已经触发了内幕交易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这反映了刑法对该罪名的打击重点在于“行为的非法性”而非“结果的盈利性”。利用非法优势入场本身就是对规则的践踏,即便你因操作失误或运气不佳未赚到钱,也不影响构成犯罪的认定,只是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28.知情人的配偶在敏感期内买卖如何举证?

司法机关在此类情形中应用了“事实推定规则”,即举证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转移。调查人员只需证明三个事实:第一,配偶在敏感期内与知情人有共同生活、通话或信息接触;第二,配偶的证券账户在此时点发生了与信息高度吻合的异常买入;第三,配偶之前并不关注或交易该股。此时,若配偶无法提供具有说服力的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或合理的独立选股逻辑,法院将推定其获取了配偶泄露的内幕信息。

29.哪些辩解理由通常无效?

在法院审判中,有一些理由被视为“教科书级的无效辩护”。例如:“我是凭感觉买的”(无任何技术指标支撑的巨额买入不叫感觉);“我看股吧有人推荐”(股吧信息不足以支撑清仓式孤注一掷);“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免责);“钱是借别人的,盈利没落到我口袋”(只要你操作了账户,行为即完成);“公司后来重组没成功,我还是受害者”(信息是否最终实现不影响敏感期内的交易定性)。这些辩解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们无法合理解释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节点之间那种“违反常理的巧合”。

30.内幕交易与“老鼠仓”、操纵市场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老鼠仓”正式名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两者的界限主要在于信息的来源与性质:内幕交易的核心信息往往来源于公司内部,例如重组、分红、高管变动或重大合同等。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公司证券的内在价值,内幕交易者利用这些“公司的秘密”进行非法牟利。老鼠仓核心信息源于行业内部操作,行为人通常是基金经理、券商从业者等专业人士,他们提前获知了本机构即将进行的巨额资金动向(即“大客人的账户”操作)。这些信息本身不改变公司价值,但会引发短期股价波动。从监管角度看,内幕交易破坏的是信息的平等性,而“老鼠仓”则是对受托责任的背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虽然都损害市场秩序,但逻辑不同。内幕交易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如同“偷看底牌”的行为,依据未公开的利好/利空信息进行交易“造势”,这些信息是真实的,只是尚未公开。操纵市场(如拉抬股价、对倒等)往往借助“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通过制造虚假的交易量或价格波动来误导其他投资者,这如同“干扰底牌”的行为。简单说,内幕交易者想低调潜伏,操纵市场者通常大张旗鼓地制造假象。

内幕交易罪50问丨处罚后果(31-40) 26.02.13

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信息不对称是常态,但利用非法获知的“底牌”牟利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本文通过50个核心问答,从基础概念(1-10)、主体身份(11-20)、行为特征(21-30)、处罚后果(31-40)、实务争议(41-50),五个切面立体剖析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机理。无论是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还是普通投资者,这篇导读都有助于建立坚实的法律边界感,远离金融违法雷区。

31.内幕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22)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三个维度:首先是金额标准,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其次为获利标准,即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最后为情形标准,即便金额未达标准,但若在敏感期内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2年内3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导致公司股价剧烈波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仍应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董监高等法定知情人,其立案标准可能只有一般人的一半,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

32.情节严重的量刑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构成内幕交易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构罪的基本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获利金额、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的核心知情人、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等。在实践中,即便违规者被判处缓刑,高额的违法所得罚金也往往会让其难以承受。

33.“情节特别严重”指什么?

“情节特别严重”是内幕交易罪中法定刑升档的标志。根据司法解释,通常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认定为特别严重:一是金额巨大,例如证券交易成交额超过超过立案标准的五倍(目前解释还没有统一,但法理如此)。二是获利极高,同样是超过立案标准的五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此外,若该行为引发了严重的社会连锁反应,或者行为人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再次作案,也可能被归入此类。此标准反映了法律对大规模非法收割市场红利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

34.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是多少?

一旦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法律后果将大幅升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行为人基本上将面临实刑(由于刑期起点较高,缓刑空间极小)。在实务中,当违法所得数额超过250万元时(立案标准的五倍),如获利数千万,法院通常会根据内幕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倾向于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五倍罚金的上限在涉及巨额获利时,会产生天价罚金,带来极大的负担。

35.内幕交易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吗?

是的,会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证券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内幕交易案件中,首先要将所有的获利金额(包括利息及派生利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与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动作,没收是针对“非法所得”的清算,罚金是针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交易者最终上交国家的钱,至少是其违法所得的两倍起步,具体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36.罚金是如何计算的?

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计算公式为:违法所得=卖出价-买入价-相关税费。即便股票尚未卖出,也会按账面浮盈计算。即使行为人没有获利,法院仍会根据内幕交易的规模和社会危害性,参考成交金额,酌情判处罚金。这种“不仅没收还要翻倍罚”的机制,旨在从经济上打消其犯罪动机。

37.如果多次小额交易,数额会累计吗?

会累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未经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的内幕交易行为,其违法所得应当累计计算,包括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自认为每次只买几万元、赚几千块可以避开立案红线,实际上是在做“温水煮青蛙”的危险举动。只要这些行为都发生在连续的敏感期内,或者属于同一系列决策链条,司法机关会将这些碎片化的交易拼凑起来,一旦总额达标,便会启动刑事程序。

38.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减刑吗?

可以。内幕交易罪属于典型的“白领犯罪”,证据链往往依赖电子记录和言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证监会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在实务中,自首往往是获得缓刑的关键要素。但需要注意,如果只是承认了交易事实但否认利用内幕信息,往往会被认定为“不真诚悔罪”,从而无法适用自首减刑。

39.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实施主体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行政处罚通常由证监会等行政机关作出,主要针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的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金、禁入市场等,其证明标准一般采用“优势证据”原则。相对地,刑事处罚由法院判决,适用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的后果包括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其证明标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0.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会同时进行吗?

原则上遵循“先行政后刑事”或“行刑衔接”的办案程序。通常,证监会先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没款项等),若发现涉嫌犯罪,便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行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则,该罚款在刑事判决时应当折抵罚金。行政上已经上交的“违法所得”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冲抵。此外,由于刑事标准的证明责任更高(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也存在被行政处罚但因证据不足未被刑事定罪的情况。

内幕交易罪50问丨实务争议(41-50) 26.02.14

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信息不对称是常态,但利用非法获知的“底牌”牟利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本文通过50个核心问答,从基础概念(1-10)、主体身份(11-20)、行为特征(21-30)、处罚后果(31-40)、实务争议(41-50),五个切面立体剖析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机理。无论是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还是普通投资者,这篇导读都有助于建立坚实的法律边界感,远离金融违法雷区。

41.什么是“正当交易”抗辩?

这是被告人最为常用的辩护理由。依据司法解释,若行为人能够证明其交易行为具备合法、合规的来源,便不构成犯罪。主要情形包括:第一,该交易是基于已经事先公开的信息;第二,该交易是执行多年前已经签署并备案的股权计划;第三,该交易是基于高度自动化的量化策略且未因内幕信息调整参数。若要主张正当交易,被告方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分析报告、决策会议记录或既往交易习惯证据,以证明交易逻辑的独立性,即“就算我不知道这消息,我也不打算在这个时间点买”。

42.基于公开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算内幕交易吗?

不算,这属于“马赛克理论”或“拼图理论”的应用。如果一名投资者通过整合市场上零散的、公开的信息(如行业研报、实地调研工厂排烟情况、卫星图像观察物流速度),推断出公司业绩将大增并买入股票,这不仅合法,还是市场挖掘价值的体现。这种行为与直接获得未公开的公司内部秘密有着本质区别。法律倡导凭借智慧、分析与努力赢得竞争优势,严惩不劳而获、破坏公平的“内部关系取胜”行为。

43.利用“由于工作原因接触到的非公开信息”怎么办?

这种情况容易触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例如,基金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控制“闫某”证券账户与A基金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1566.26万元,最终被上海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同时受到10年市场禁入的处罚。虽然这不属于公司的“内幕信息”,但属于“投资决策信息”,同样会对市场造成不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此类行为纳入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其量刑标准、处罚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参考内幕交易罪执行,是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的重拳。

44.内幕交易罪是否适用缓刑?

可予以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主观恶性较小(如被动获悉信息或受人指使);二是获利数额虽达标但未特别巨大;三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甚至预缴罚金;四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近年来,监管层强调“穿透式监管”与“零容忍”,针对核心知情人(如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缓刑适用率正逐步降低,彰显了从严治理金融犯罪的态势。

45.通过电话指导他人买卖,证据如何收集?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此类证据的收集已构建起严密网络。首先,交易所的大数据系统能够识别出“账户联动”现象,即两个账户的买入时间高度一致,且与内幕信息的披露节点相吻合。其次,侦查机关会调取基站通讯记录,以此证明双方在交易发生前存在密切联系。再者,侦查人员会综合微信记录、邮件内容,乃至相关人员的口供,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即使电话没有录音,只要交易逻辑与通讯频率呈现高度正相关,且行为人无法给出其他合理解释,法院即可依据推定规则认定存在信息传递和建议行为。

46.如果内幕信息本身是虚假的,还构成此罪吗?

这涉及“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具有实质确定性的。如果一个人编造并传播虚假利好消息,误导他人购买股票,这行为更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而非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的逻辑基础是“利用真实但未公开的信息获利”。但需注意,即便信息所涉及的公司内部事项最终未能成功(如重组失败),只要在推进期间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仍构成内幕交易。

47.共同犯罪如何判定?

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通常表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交易者之间的“信息流”与“资金流”的合流。常见模式是,知情人提供精确的消息(出信息),另一方提供账户和资金(出资金),双方事先达成默契或协议,事后按比例分成。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谁操作电脑,双方都在共同意志下完成了对市场的侵害。在量刑时,会根据双方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分工、获利分配比例等因素来划分主犯和从犯。主犯通常承担主要责任,而从犯则可能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尽管如此,主犯和从犯均需对总的涉案数额负责。

48.在国外市场进行内幕交易,中国法律管吗?

这取决于管辖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属人原则,如果中国公民在海外市场(如美股、港股)从事内幕交易,中国法律依然具有管辖权。依据属地原则,若交易行为涉及中国境内证券、期货,或交易后果对中国境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亦有权追诉。目前,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加强,中国证监会与多国监管机构签有合作备忘录,跨境“洗钱式”或“离岸式”内幕交易已不再是法外之地。

49.内幕交易罪的公诉机关是谁?

内幕交易罪的公诉机关是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通常流程为,证监会发现线索并开展行政调查,若认为涉嫌犯罪,则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定罪名成立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核。近年来,不少地方检察机关还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检察部,通过配备具有金融背景的专业检察官,专门应对内幕交易等高智商经济犯罪。

50.普通人如何避免卷入内幕交易?

避免卷入内幕交易的关键,在于筑牢坚实的守法边界意识。首先,要摒弃“打听消息”的不良习惯,切莫将所谓的“内部传闻”视作获取财富的密码。其次,若近亲属在上市公司任职,应当严格恪守“避嫌”原则,尽量避免买卖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票。第三,要谨慎对待与证券从业者的信息交流,不接受任何“保涨”或基于非公开信息的投资建议。最后,需意识到现代金融监管的“电子眼”无处不在,大数据抓取异常交易的能力远超想象,切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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