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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需要了解,持股的十个重要比例
上市公司股东需要了解,持股的十个重要比例

上市公司股东需要了解,持股的十个重要比例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所有者之一,在公司发展和经营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也有所不同,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十项不同持股比例下的相关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持股75%-90%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如果上市公司非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那么公司将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某公司上市时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2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6年1月11日,该公司监事的亲属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该股票交易事项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从而使公司可能产生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相关风险。收到了交易所的问询函件。因此,公司需密切关注股权分布,合理安排股权结构,确保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变化具备上市条件。

持股67%(>2/3)

绝对控制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有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能进行。若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3股权时,则拥有前述重大事项一票通过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持股51%(>1/2)

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附则中,将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定义为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当拥有50%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股份时,除了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其他股东配合之外,拥有多数事项一票通过的权力。因此称为拥有着“相对控制权”。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持股34%(>1/3)

安全控制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股东持有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则可以否决以上事项的通过。则拥有了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持股30%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当拥有30%的股份,意味着拥有收购权,也就是达到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下图案例中,股东A、B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持续交易,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持股比例达到30%,小于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可以免于要约。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二)一致行动人认定

上市公司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该投资者与自然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持股2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线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年11月21日,A,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某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1.31%。但A作为该公司收购人,未在该协议签订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也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局对A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

持股10%

(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下图案例中,某集团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公司董事会无需对xx家电集团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提案进行审议。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二)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

持股5%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我们称之为“大股东”,相较中小股东而言开始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涉及多个权益变动的警戒线。比较重要的列举如下:

(一)成为短线交易主体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二)确定关联人重要标准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三)受相关减持限制

  首次达5%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变动1%披露要求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变动1%,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披露变动1%公告
  变动5%披露与暂停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变动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提示性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股5%以上股东变为5%以下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如从5.5%降至4%),也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提示性公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减持预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竞价、大宗交易限制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连续90日内不能超过1%、大宗交易减持连续90日内不能超过2%。
    不得减持的情形(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往期推文《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减持交易宝典(2022年版)》

(四)属于重大事件范围

当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时,即属于重大事件,需要向社会公示;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

(五)股权质押需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六)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持股3%

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持股1%

(一)代位诉讼权

虽然持股比例较小,但既然是股东,就全面享有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权益。但为保障股东权利,持股1%以上股东拥有代位诉讼权。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制度的征集人的范围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征集人可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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