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丨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如何认定?
一致行动人丨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如何认定?

一致行动人丨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如何认定?

:“自己的客户跟其他的股东应该不是一致行动人,因为在看过《招股说明书》后,发现里面没有做这个认定,也跟股东沟通过,也没有其他的协议证明跟其他股东属于一致行动人,应该就不是一致行动人关系了。”

这里,就忽略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由此可见,这大类的关系,而且都是通过血亲相关关系直接绑定了,无需协议了。
案例丨太安堂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立案调查期间被动减持股票,涉嫌违规

深交所:加强持股比例超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额度管理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注意事项

五洲特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赵云飞违规减持,被予以监管警示

新规下,上市公司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合规性说明(附案例)

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需要提前披露吗?

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股份是否适用《减持细则》规定?

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该如何进行披露?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5第五规定了:自然人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1-15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 原文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一)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二)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

(三)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四)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五)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六)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一)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在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三)该条中时间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五、自然人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在减持业务领域,准确判断客户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是基础,对于后续操作至关重要。

大家都应该知道: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要合并计算比例,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的额度是共享的,如果弄错了,可能会导致披露的公告不准确,减持比例超过规定的情形。

之前就出现过:某公司上市以来,实际控制人家族未准确认定一致行动人范围并报告,公司在信息披露管理过程中未发现同一信息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多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不准确。

后来被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