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丨股东减持股票,短线交易案例分析
短线交易丨股东减持股票,短线交易案例分析

短线交易丨股东减持股票,短线交易案例分析

一、案例情况

(一)江特电机(002176)

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查明的事实,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龙良萍作为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在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任职期间,通过“刘某连”等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次买入或卖出与后继卖出或买入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合计交易股数为819,600股,涉及金额为7,916,466元。

龙良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龙良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ST围海(002586)

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成迪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成迪龙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控制使用蒋乐慧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28,756股、卖出2,028,756股,控制使用周根仙账户买入公司股票170,000股、卖出170,000股,买入卖出时间间隔均少于6个月。

成迪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成迪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古井贡酒(000596)

经查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独立董事张桂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张桂平作为古井贡酒的独立董事,其配偶吴兆兰于2022年2月9日、2月10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古井贡酒股票30,700股,成交金额为695.10万元;于2022年2月10日、2月11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古井贡酒股票30,700股,成交金额716.03万元。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张桂平配偶的前述行为导致张桂平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张桂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巨人网络(002558)

经查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网络”)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堇翊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堇翊源作为巨人网络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巨人网络股票141.20万股,成交金额2,307.21万元;2020年2月3日,中堇翊源又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巨人网络股票120万股,成交金额2,025.60万元。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中堇翊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所《主板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实施标准(2022年3月修订)》第3.1.1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发生短线交易行为,涉及违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涉及成交金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本所对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4单违规案例的共性在于上市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通过自有股票账户或配偶、他人的股票账户,在六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且涉及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不高于1000万元。

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制短线交易的条款中,将证券标的范围由“股票”扩大到“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规定“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将原来针对短线交易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额度提升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展现了立法层面压严压实短线交易违法违规责任,严厉打击关键少数短线操纵公司股票违规行为的决心。

短线交易作为一种预防和阻吓内幕交易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防范上市公司内部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特定身份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或身份优势获取信息,利用此种不对等的信息优势来进行不公平的证券交易,从中牟利或转嫁风险,进而损害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

结合近两年的情况来看,短线交易已成为A股市场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屡禁不止。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内部培训,充分理解规则,形成正确认识,严格遵守规定,提高股东、董监高及其亲属的合规交易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短线交易违规情形。

本所亦将继续保持对短线交易、内幕交易行为的高度关注,加强督促指导,完善问责监督机制,以制度的“硬性”来约束防范违规行为,针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

参考: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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