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为何离职了还不能退伙?
员工加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为何离职了还不能退伙?

员工加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为何离职了还不能退伙?

法院观点简摘 

1. 【总结】因为没有协议约定离职了可以退伙,那就需按一般合伙协议那样,在完成清算后退伙。

【法院判决原文】在合伙人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但合伙人退伙时,需要就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债权债务等问题根据合伙协议进行处理。

本案中,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以王某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侵犯其合伙人的权利为由诉请退出某某合伙企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上述可以退伙的情形,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合伙企业的事由,亦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且未对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故一审判决驳回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要求退出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读后感: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我目前为止见过的最简洁明了的判决……如果原告们真的是员工,真的只是加入一个员工持股平台,最后离职了还不能退伙,还背负着实缴(合计)75万元出资额的义务,那我真的忍不住为他们难过……

法院的判决越简单,说明他们之前签订协议及各种文件的缺失度越高,持股平台的设置不规范度越高,才有今日之结局。

如果本案持股平台能按《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可直接将其除名?》中的约好合伙企业性质,以及合伙人必须是公司员工,则一旦离职就会被认定为丧失资格,当然退伙。

【实践指导】让非专业人士去研究复杂的法律文件及条款,确实是强求也没必要,员工们加入个持股平台也大概率不会去请律师(这一般是负责任的公司会做的事),那我就简单粗暴的提一个建议:

请在签订所有文件/协议时,关注一个内容:背景!协议有没有讲清楚背景(签约目的)!比如你签这个合伙协议,却没有文件可以证明这是员工持股平台,那就多问问为什么,再多请教请教专业人士。

当然,如果你还能关注下——这个协议我要出钱么?要出多少?如果不想出了,或者出了后面怎么收回?——就更好了~

关键词及案号

合伙合同纠纷、退伙、员工持股平台

(2023)陕01民终21734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8日,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与王某某签订《西安某某网络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加入某某合伙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研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研发与销售等。

某某合伙企业出资额100万元,均为认缴出资,王某某认缴货币5万,占股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邢某某认缴货币26万,占股26%,承担有限责任;孙2认缴货币28万,占股28%,承担有限责任;张某某认缴货币10万,占股10%,承担有限责任;孙1认缴货币10万,占股10%,承担有限责任;朱某认缴货币9万,占股9%,承担有限责任;郭某某认缴货币7万,占股7%,承担有限责任;加某认缴货币3万,占股3%,承担有限责任;陈某认缴货币2万,占股2%,承担有限责任;上述合伙人的缴付期限均为2051年12月31日。

同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委托王某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执行该合伙企业的事务,负责该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有限合伙协议》第三十五条对退伙事由进行了约定: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4(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合伙人会议以决议通过;(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合伙企业收益实现,合伙企业退还有限合伙人出资额本金后,有限合伙人退伙;(5)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另,《有限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企业的期限进行约定。

一审庭审中,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称其均系饰界帮(陕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所谓的有限合伙是公司给予员工的持股激励,在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签订后会有收益分配,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未实际出资。

截至2022年11月,以上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均已全部离职。

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还称其要求退伙的原因为:1.鉴于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与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的身份高度绑定,现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已离职,合伙企业的使命已经结束;2.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王某某在合伙企业的存续过程中,严重侵犯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合伙人的权利;3.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已经向所有的合伙人提前三十日发送了通知,属于自愿退伙,故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退伙。

2022年4月13日,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分别向王某某邮寄发送退伙通知书,称因王某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退出某某合伙企业。

另查明,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与王某某均未实缴出资,也未参与过自由创想企业收益分配。

二审期间,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提交:1、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某某合伙企业、王某某滥用股东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2、某某网络计算(西安)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确认书及持股说明书,证明某某网络计算(西安)有限公司是某某(陕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曾用名,西安某某网络技术合伙企业是某某(陕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3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郭某某诉某某(陕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经雁塔法院作出判决,某某(陕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郭某某的员工权利。

某某合伙企业、王某某共同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举证显示西安某某网络技术合伙企业在某某(陕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其他股东的股权发生变更,并未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第二组证据的股权确认书的形成时间均在2021年前,该组证据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请法庭决定是否使用。同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是某某网络计算(西安)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确认书,与本案的合伙企业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因其为郭某某与某某(陕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等情况,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退出合伙企业;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合伙企业、王某某承担。

一审裁判要点及结果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诉请退出某某合伙企业系因王某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侵犯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合伙人的权利,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主张退出某某合伙企业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是否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与王某某签订的《西安某某网络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在合伙人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但合伙人退伙时,需要就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债权债务等问题根据合伙协议进行处理。

本案中,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以王某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侵犯其合伙人的权利为由诉请退出某某合伙企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上述可以退伙的情形,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合伙企业的事由,亦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且未对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故一审判决驳回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要求退出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某、邢某某、张某某、朱某、孙1、加某、郭某某、孙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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