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涉税实务 26.01.09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涉税实务 26.01.09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涉税实务 26.01.09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是资本运作中的关键一步,亦是资金业务必须精准掌控的核心环节,股份减持涉税事项复杂且直接影响最终收益,不仅关系到股东的资金回收效率,更牵涉税务合规。

本文立足最新法规体系(包括自202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三大税种,按不同主体与股份类型进行了划分,希望对各位伙伴在日常工作中起到帮助。

一、个人减持涉及的税收法规依据

1.所得税部分:

(1)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9〕167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财税〔2010〕70号

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4)财税〔2018〕137号: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2.增值税部分(免征):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条例(202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第四条(三):明确“销售金融商品”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第二十四条:列举了9项法定免税项目,未直接包含金融商品转让

园子理解,现行免税政策是否能延续,需要关注后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是否会出具新的政策。

3.印花税部分

(1)印花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率为成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园子提示,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率实际承担比重成交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由卖出方承担。

园子将上述个人投资者减持股份的涉税内容整理为“个人投资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涉税情况汇总”表,以供参考:

税种股份类型计税基础税率法规依据注意事项
个人所得税A股流通股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税费)暂免征收财税〔2009〕167号文仅限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通过二级市场公开交易: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A股限售股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税费)20%财税〔2009〕167号文1.范围包括股改限售股、IPO限售股等。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原值+合理税费)。3.若原值凭证不全,按收入15%核定。4.纳税地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
新三板/北交所非原始股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税费)暂免征收财税〔2018〕137号文非原始股指挂牌/上市后取得股票及其孳生股。
新三板/北交所原始股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税费)20%财税〔2018〕137号文1. 原始股指挂牌/上市前取得股票及其孳生股。2. 征管参照A股限售股规定执行。
增值税均适用财产增值额(卖出价-买入价后的余额)暂免征收财税〔2016〕36号《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确立了征税框架,但未直接规定免税
印花税均适用成交金额全额0.05%(单向,出让方)《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1. 按成交金额全额计算。2.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无需自行申报。

二、企业减持涉及的税收法规依据

1.所得税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增值税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园子提示:增值税税率主要适用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主要适用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三)项: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印花税部分(同个人投资者)

园子将上述企业投资者减持股份的涉税内容整理为“企业投资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涉税情况汇总”表,以供各位参考:

税种股份类型计税基础税率法规依据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统一适用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 – 股票计税基础 – 相关税费)
25% (基本税率)1. 《企业所得税法》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 综合计征:减持所得须并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经营所得一并计算,盈亏可相互抵减。
2. 无特殊免税:无论减持的是流通股还是限售股,均需纳税,无个人投资者的免税政策。
3. 成本核算:准确记录并留存股票取得成本(如IPO认购价、非公开发行价、二级市场买入价等)及与减持相关的所有税费凭证。
增值税统一适用财产增值额(卖出价-买入价后的余额)一般计税:6% 
简易计税:3%
1. 《增值税法》
2.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3.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附件2
1. 差额计税:按买卖价差计算销售额,非按全额。
2. 盈亏相抵:当期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年末负差不得跨年结转。
3. 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新旧法衔接:目前征税规则稳定,但具体免税政策(如资管产品)的延续需关注后续配套文件。
印花税统一适用成交金额全额0.05% (单向,出让方)《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1. 代扣代缴: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交易结算时代扣代缴,企业无需自行申报。
2. 税前扣除:此笔税款属于“合理税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时,均可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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