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关于股份减持的主要政策演变 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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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证监会发布[2015]18号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2016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发布配套通知系统地对大股东、董监高各类途径的减持行为加以规范,要求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协议转让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 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
2020年2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减持不适用减持新规。
2020年7月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制定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则。
2023年8月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以询价、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机制安排。
2023年8月证监会发布《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沪深交易所发布相关问题解答适当限制特定公司和股东的减持,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明确因离婚、分立等行为分配的股份需遵守减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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