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传承型企业:夫妻股权,360创始人的离婚之痛 26.03.08
家族传承型企业:夫妻股权,360创始人的离婚之痛 26.03.08

家族传承型企业:夫妻股权,360创始人的离婚之痛 26.03.08


导语  

对企业家而言,婚姻从来不只是两个人的事。一纸离婚协议,不只是分割感情与财产,也关系到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当感情退场,股权如何分割才不伤及企业根本?这堂企业家必须补上的“婚姻与股权”课,藏着所有公司最现实的生存逻辑。

01.案例:360

360

      2023年4月5日,360(601360)的一则公告将董事长周鸿祎推上了风口浪尖,该公告称:

      根据周鸿祎先生与胡欢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周鸿祎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46,585,2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胡欢女士名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周鸿祎与妻子胡欢在方正集团工作时曾经是同事,两人是众多创业夫妻档中的一对,他们有着同富贵共患难的过去,但即便如此,也未能阻止他们后来的劳燕分飞。

      据360公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胡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变动后将持有公司446,585,200股股份,持股比例约为6.25%。

      根据2023年4月4日360收盘价19.98元/股计算,离婚后,胡欢分得89.23亿元。

      对360来说,比较幸运的是,本次权益变动后,周鸿祎与其一致行动人奇信志成合计持有360股份数量为3,671,440,546股,持股比例仍高于51%。财产分割没有导致360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未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02.案例:土豆网

土豆网

       原土豆网却因创始人王微的离婚而元气大伤。

      2010年11月9日,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了纳斯达克上市申请,经历5轮融资的土豆网有望赶在竞争对手优酷之前登陆纳斯达克。

      但就在土豆网递交申请的第二天,王微前妻杨蕾将王微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土豆网的股权。法院就杨蕾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行动,冻结了王微名下3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土豆网95%的股份,土豆网上市计划因此搁浅。

      后来,王微与杨蕾达成和解,王微付给杨蕾700万美元(其时约合4552万元人民币)补偿款。

      2011年8月,因离婚纠纷导致上市进程被搁置半年有余的土豆网终于在纳斯达克上市,但不幸遇上美国资本市场低谷,上市首日就下跌12%,市值仅7.1亿美元。

      2012年3月,优酷吞并土豆网,双方合并为“优酷土豆股份有限公司”,土豆网则退市。

      由此可见,企业家的婚姻,除了考虑感情外,还要考虑婚姻状况对企业“江山”稳固性的影响。

      夫妻一旦分手,可不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么简单,而是要“携多少分割的财产”分手的问题,并且,这些财产往往和企业的股权架构直接关联在一起,而企业的股权架构又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稳定,影响成百上千名员工的劳动就业,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案例解析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解读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处理。

     王朝和父亲于2010年共同投资成立王朝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影视”),王朝持股比例为90%,出资900万元。

      2012年王朝娶妻薛氏。

      2015年,王朝影视增资1000万元,其中王朝增资900万元,增资后王朝仍持股90%的股份。

      2023年,王朝影视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黑杉资本”,投资时公司估值5亿元。

      2024年,王朝与薛氏离婚。

      王薛婚姻经历的股权变更过程如图1所示。

图1王薛婚姻经历的股权变更过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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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王朝的股权应该如何分割呢?

      本案例中王朝的股权分为婚后取得和婚前取得。

(1)婚后股权

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财产比例

      根据《民法典》,王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朝影视增资取得的股权,无论是否登记在薛氏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些股权由王朝和薛氏协商处理。

      协商时,薛氏可以选择分割财产后取得王朝影视股权,也可以选择让王朝给付相当于特定比例股权价值的价款。

       如果协商不成,则可诉讼至法院,原则上,法官会均等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如果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则由法官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则主要依据夫妻双方的协商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进行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股权需履行《公司法》中的程序

      如果薛氏在离婚析产时想得到股权,根据法律规定,股权并不能自动过户至其名下,而是要履行《公司法》中的程序。

      第一步,先对王朝影视进行估值,确定分割股权的价格。

      第二步,告知其他股东王朝的父亲和黑杉资本,征求该两名股东意见,并根据其意见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如表1所示。

表1 薛氏分割股权处理情况表

        对上述分割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a)“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王朝的父亲和黑杉资本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b)上述程序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程序仅适用于王朝影视是有限责任公司时,如果王朝影视已经完成股改上市,不必履行上述程序,而应该遵守上市公司对股票转让的规定,比如离婚析产分得的股票如在限售期内仍需遵守限售规定等。

(2)婚前股权

       王朝在婚前取得的王朝影视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区分为自然增值、孳息和投资收益,根据情况而定。

      如果属于个人投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王朝在婚后取得的王朝影视的分红,就属于投资收益,应进行离婚析产。

      如果属于个人投资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和孳息,则为个人财产。比如王朝婚前将资金借给他人,婚后收取的利息属于孳息,为个人财产,无须分割。

       那么王朝影视在离婚时估值已经达到5亿元,对应王朝婚前投资部分的股权增值属于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呢?是否应该进行分割呢?

       对此现有法规未给予清晰界定。

      按照《辞海》上的解释,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字面意思为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财产增值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的,非主观意愿所控制。

       因此,可以判断出资一方是否对股权进行主动管理,如果投资者进行了主动管理,则属于投资收益;如果投资者没有进行主动管理,既未参与公司运作,又没有付出劳动,可以考虑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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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税收

       由离婚析产导致的财产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王朝和薛氏纳税呢?

离婚析产税负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离婚析产税负情况表

要点提示

基于未雨绸缪考虑,避免夫妻离婚给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家应尽量提前进行顶层设计,既要确保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要保护好公司的人合性,保证公司稳定经营。

       对此,给予如下建议。

    (1)配偶股东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家为了避免公司成为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会考虑是否将配偶列为    股东。

      那么把配偶列为股东和不列为股东,对离婚时分家析产是否有影响呢?

      答案是,不会影响分割财产比例,但会影响分割流程。

      例如,王朝和薛氏离婚案例,不管薛氏是否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权,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析产时一般会均等分割。

      但是,薛氏是否为股东,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对分割流程会产生不同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如果薛氏不是公司股东,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薛氏已经是公司股东,则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简而言之,配偶成为股东,在未来离婚析产时,配偶更容易获得公司股权。

    (2)财产分割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赋予了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权属进行约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企业家可以与配偶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增值归一方所有;结婚后也可以签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前财产增值归一方所有。

      在注册公司或取得股权时,也可以在工商登记时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声明或者协议。

      另外,就算没有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因为步入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信托工具

      企业家可以采用家族信托、慈善基金、离岸公司等家族传承工具将婚前财产隔离,如默多克家族采用的信托;也可以将婚后财产在离婚前进行预分配,如龙湖地产创始人吴亚军的信托。

      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相比,婚前做家族信托的优势在于,其可以由财富所有者单方设立;而且可以在家族信托的设立过程中,排除子女配偶的收益权。

     (4)多层股权架构

      股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不仅是重要的财产权利,还包括使公司稳定、高效和持续运转的治理权利。

      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各位股东往往因各自特定的技术、才能、社会资源等因素获得股东地位,股东之间存有一定的利益分配或权力制衡的因素,这种人合性使得股权架构的稳定对公司运营来说极为重要。如果因离婚析产导致配偶方进入公司,可能使公司股东、决策层产生矛盾和分歧,甚至引发公司僵局。

      因此,企业家应提前做好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我们前面曾经介绍过有限合伙架构和公司持股架构,企业家可以通过多层股权架构的设计,最终实现股权分割但控制权并未分割的效果。

    (5)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创始人的股东为维持股东之间关系的稳定,保持公司的健康发展,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条款:“如因股东离婚析产,导致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同时,为了保证该章程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最好让配偶再出具声明。

    (6)反悔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十条,赋予了夫或妻在财产分割上反悔的权利,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7)期权分割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近年来,期权在我国的运用越来越普遍,许多非上市公司也选择这一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

       离婚时,期权是否需要分割呢?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法院判例,可参考表3的处理方式。

表3 期权分割处理原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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