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拍卖导致持股低于5%,是否需要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需要。执行法院裁定过户,参照的是协议转让的信披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第十四条关于协议转让的规则,达到5%,或者超过5%需要发《权益变动报告书》。达到5%,包括增加时达到例如从4%到5%,也包括减少时达到例如从6%到5%。超过5%,超过顾名思义是持股在增加,即指4%到6%。这里面似乎没有包括向下跨越的情况,例如6%到4%?对此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进行了扩张解释。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一、《收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或者跨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达到=触及,很好理解。超过=跨越,确实有些牵强。
跨越指向上跨越和向下跨越,既包括4%增加到6%,也包括6%下降至4%。因此,5%以上的股东因司法拍卖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