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不能,需要在减到5%前后一手时停止。
规则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13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第1条:《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
案例参考: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52 号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9月10日,你公司通过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智控”)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 你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英唐智控股份1,800万股,占英唐智控总股本的1.68%,你公司持有英唐智控股份的比例由5.23%降至3.54%。你公司在持有英唐智控股份的比例减少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英唐智控的股票。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1.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