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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简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简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简析

01.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定义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作出明确定义,仅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提及,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统称为大股东

法条援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2条第1款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2条第(一)项 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2条第(一)项 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

02. 上市公司大股东

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规定,若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法条援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9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10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11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指引第十条涉及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11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03. 总结与展望

大股东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法治化的重要体现,随着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合规披露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关键举措。未来,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推动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时效性,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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