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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受让方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受让方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受让方
合规减持股份指南特别提示

受让方(受赠人、过入方)曾对减持股份的数量或信息披露做出承诺的,还需遵守相关承诺的要求。


释义

1、大股东: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应当将股东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②存在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③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④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低于5%的,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⑤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⑥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2、特定股份: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前述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

3、特定股东:大股东以外的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适用。

4、创投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计算要点

1、减持比例(减持数量/股份总数)的确定: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优先股不计入股份总数;减持数量,是指减持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亦不包括优先股。

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认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一人多户合并计算: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数量合并计算。


适用范围

1、以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减持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减持股份;以询价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减持股份;以赠与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赠人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取得股份的受让方减持股份,适用本部分指南。

2、受让方(受赠人、过入方)持股达5%以上或者构成控股股东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3、受让方(受赠人、过入方)担任其所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一、以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股份的(投资者受让创投基金股份的;受让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大股东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股份除外),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特定股东股份的(投资者受让创投基金股份的除外),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二、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

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股东股份的,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特定股东股份的,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以询价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投资者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受让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四、以赠与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赠人

投资者通过赠与方式受赠大股东、特定股东股份的,适用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的规定。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取得股份的受让方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无相关规则限制;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适用以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的规定;

3、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大股东股份,适用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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