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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限售股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错误被定性偷税
减持限售股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错误被定性偷税

减持限售股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错误被定性偷税

嘉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3972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税稽罚〔2022〕20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5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20日、6月29日、7月25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嘉化能源”2390663股、3330000股、5033770股,支付的佣金、规费及印花税等共27044.13元、37362.60元、56478.90元;2017年10月20日、10月27日、11月16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新天然气”108800股、130000股、87700股,支付的佣金、规费及印花税等共5276.94元、5784.64元、3835.26元。以上限售股减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你单位在申报缴纳税款时,按照(收到的减持款-减持数量×每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税率)×税率计算,计算计税基础的卖出价款扣减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费用135782.4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4364.15元((27044.13+37362.60+56478.90)/(1+3%)*3%+(5276.94+5784.64+3835.26)/(1+6%)*6%=4364.1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你单位对所持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款中扣除了相关税费及佣金,造成少缴增值税4364.1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334.83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9

处罚机关: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4088Y

来源:陇上税语、税乎网

减持网点评

减持限售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卖出价不得扣除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本案中,涉案企业在卖出价款中扣除了相关税费及佣金,导致少缴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被税务机关认定构成偷税。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三年追征期。对纳税人来说,因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行使陈述申辩权,避免定性偷税而被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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