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操影响
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操影响

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操影响

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上市后转让IPO原始股个人所得税影响较大,具体请见以下详细解读:

一、新规原文摘录: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本段规则拓展精读:

本段中提到的财税〔2009〕167号文第二条规定如下:

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本次新规实施前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后关于原值的调整规定为:

原《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本段规则解读:

征税范围扩大,原来个人转让原始股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的孳生股份才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现在明确解禁日后孳生的也需要缴纳

明确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均要调整成本原值。


实操影响:

原来新上市公司在IPO限售股解禁后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便可省去IPO原始股孳生股份未来卖出的个人所得税,新规下该操作无效,后续新上市公司可能会更愿意更早时点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新规原文摘录: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段规则拓展精读:

本段中提到的财税〔2011〕108号文部分规定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本段规则解读:

原来初始登记不申报原值则按照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该成本极有可能高于实际的原始股成本,故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更小。新规下不申报将按照转让收入全额计税预扣预缴,倒逼初始登记环节成本申报,也封堵了故意以核定成本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路径。

实操影响:

原来新上市公司在初始登记时选择不申报原值,则以15%核定成本原值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未来个人转让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未来新上市公司都需做好原始股原值申报,在IPO准备过程中,需要留存好原值证明材料。

三、新规原文摘录:

三、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本段规则拓展精读:

原《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五条部分规定如下: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本段规则解读:

预扣后多退少补机制延长至次年6月30日,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一致。并对新规实施前后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加以区分,举例如下:

新规实施后未申报IPO原始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先按照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能提供成本原值资料且申请退税的可以在时限范围内去做清算申报,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但实操中成本原值资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是否可以补办等具体事项还尚需明确)

新规实施前在当时上市公司初始登记时未申报IPO原始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先按照转让收入减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后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实际成本相比少缴纳的需在时限范围内去做清算申报,补缴税款。(但实操中仍然提供不了成本原值相关资料的是否也就无需补缴了有待观察后续执行情况

实操影响:

未申报IPO原始股成本原值的,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后,纳税人均需考虑是否存在需要在时限内进行清算申报的情形。

四、新规原文摘录:

四、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段规则拓展精读:

原《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三条部分规定如下: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规定: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本段规则解读:

明确并统一了新三板及北交所个人转让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明确了新三板与北交所的衔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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