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看到一个回购账户被拍卖的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理论上来说,大家都觉得二级买来的股份如果被拍卖,拍过来之后可以直接卖,以前都是从实操的角度来进行解读,按照的都是默认的规则,毕竟也没有章程不让卖。由此,就形成了真空区间,今天这个案例就可以给出比较权威的认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可以看到引用的规则第十四条、二十二条,把法拍的股份按照协议转让进行约束,这就解释了,前两天写的文章的核心违规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