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一答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一答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要点,我们梳理了相关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

答: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范围有哪些?

答:限售股包括两类:

1.原有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等)。

2.新增范围:上述原有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三、《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准备什么材料?

答: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须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怎么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五、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实际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不一致时,如何办理清算申报?

答: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六、《公告》适用主体有哪些?

答:《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巨野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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