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东减持到5%以下,未公告减持,被证监会发函
原始股东减持到5%以下,未公告减持,被证监会发函

原始股东减持到5%以下,未公告减持,被证监会发函

2026年5月20日,深圳证监局官网挂出了一份编号为〔2026〕89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点名 688612 威迈斯的几个股东:

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指出的问题很简单,但是经常被人忽视:他们作为威迈斯的股东,在威迈斯IPO的时候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减持股份前,要预披露,但是他们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至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行预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回到2023年7月,威迈斯登陆上交所科创板,他们在提交IPO材料的时候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进行预披露。

这是A股IPO的标准动作,并不奇怪。

问题就出在,这七名股东持股降至5%以下之后,继续减持的时候,没有按照承诺进行预披露。

这里有一个技术性节点值得注意:按《证券法》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时需要披露,这七位股东的持股比例降到5%以下之后,可能认为自己已经安全了,法定的披露义务没了,也就不披露了。

或许是某家不太专业的机构给的建议,也说不定,毕竟这种事情也常发生。

深圳证监局的观点则是:在IPO时承诺减持前预披露,这个承诺不因持股比例降到 5%以下而自动失效。

违反了承诺,就是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

当然,也没处罚,只是出示”黄牌警告”。

大家后续在实操当中,也要慎行,不会次次都是”黄牌“。

信息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89号(官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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