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对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的认定与裁量,严厉打击违规减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结合监管实践需要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并于2026年4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10月1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新规起草背景
此前证券违规转让案件类型复杂、场景多样,不同案件处罚尺度存在差异,部分违规行为界定模糊、裁量空间较大。
2019年《证券法》对违规转让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将规制范围由“违反法律规定”扩张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二是将规制类型由“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扩张至“违反限制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并在第一百八十六条设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证券法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但仅规定罚款上限、未划分裁量阶次。

同时,2025年3月1日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系统性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为进一步细化规定违规转让证券案件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奠定了基础。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起草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将违规转让证券细分为四类情形,按“违规转让比例+金额”双指标设定从轻、一般、从重裁量阶次,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尺度。
二、新规解读
《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与处罚。
(1)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定义(第二条)
转让证券,是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或者非交易形式出让证券。违规转让证券,是指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明确4大类违规转让证券行为
新规将实践中情形复杂、类型多样的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化为四大类别:

(3)明确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第七条)
明确涉及到一致行动人违规转让证券的案件,是否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4)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
①. 按照“违规转让比例+金额”双指标精准划分裁量阶次,在《证券法》规定的宽泛罚款幅度内构建了更为细致的梯度标准。

②. 确定裁量阶次后,《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

(5)其余关键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