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如何界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如何界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自200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重视资本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避税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增加了“先税务后工商”的反避税措施。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那么税务局有权核定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收入。 

如何界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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