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案子其实很简单,三句话说完:
2025年10月10日,光庭信息总经理王军德披露减持计划: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8万股。
2026年1月8日至13日,王军德实际减持了86625股,超出计划6625股,按当时股价(约30元)算,这6625股大概值20万。
当天发现后,王军德立刻做了四件事:
1,主动向公司报告
2,1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回购6800股(比超额的还多175股)
3,上缴价差给公司
4,公开致歉
公司也在1月15日披露了减持结果。
一套动作下来,堪称”违规后的标准补救流程”,但6月18日,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还是来了。
所以,这么小的金额,至于吗?
6625股,按30元一股算,差不多20万元。光庭信息市值40亿,王军德具体的年收入多少我们不知道,但一个上市公司总经理,不太可能为了套现20万去”故意超额减持”。
所以,这几乎可以肯定是操作失误。他自己也说是挂单失误。
就像我常跟客户说的:减持这个事情,是个精细活儿,要做到’精”准”稳”,才是真正做好减持这件事情。
监管的态度是:过失不等于无罪。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没给你留”操作失误”的豁免条款,计划是多少就是多少,多1股也是违规。
所有补救都做了,为什么还罚?
核心的争议,跟另一个类似案件对比一下:
| 案件 | 超额 | 补救 | 处罚 |
|---|---|---|---|
| 南亚新材 周巨芬 | 超额1000股 | 家族其他成员放弃剩余额度+终止计划 | 截至目前未见处罚 |
| 光庭信息 王军德 | 超额6625股 | 次日回购6800股+上缴价差+致歉 | 警示函 |
为什么南亚新材没被罚(至少目前没看到罚单),而光庭信息被罚了?
可能有一个细节上的差异:
南亚新材是”家族其他成员放弃自己的减持额度来弥补”相当于有人替你扛了。
而王军德是自己回购,但回购本身就是一笔新的交易,回购不等于”没减持过”。
监管的逻辑可能是这样的:你超额减持了6625股,这笔交易已经完成了,事实已经发生,你第二天买了6800股,那是另一笔交易,不改变”你曾经超额减持了”这个事实。
补救措施会影响处罚的力度,但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警示函发了5个月,说明什么?
从1月14日违规发生,到6月18日警示函下达,中间隔了5个月。
这5个月不是”监管在犹豫要不要罚”,而是调查审核的流程时间。
这说明什么?
监管部门对这类违规已经形成了标准化的处理流程:不管金额大小,只要事实清楚,依法处理,没有例外。
换句话说,不要心存侥幸,觉得”才多卖了几千股、而且我已经回购了,应该不会追查”。
会的,只是流程需要时间。
王军德不是普通股东,他是董事兼总经理。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规则》对董监高的要求比对普通股东更严格。
他不是因为”股东身份”被追责的,而是因为”董事+高管身份”被追责的。
对董监高而言,减持计划不是”建议”,是”义务”。
超了就是违规,没有讨论余地。
给各位看客的提醒:
第一、帮客户定减持额度时(或者自己减持时),永远留缓冲区, 如果客户想卖8万股,计划就写7.5万股,不要顶格设计,一个挂单失误就可能超标,而超标没有豁免。
第二、“操作失误”不是免责理由,过去可能有人觉得”到时候说操作失误就行”,现在看,不行,你说操作失误,监管说”操作失误也是违规”,这个时代过去了。
第三、补救措施有用,但用处有限,王军德回购、上缴价差、致歉,这些都做了,它们确实起了作用:处罚只是警示函,不是罚款,但警示函本身记入诚信档案,对你后续的融资、任职、交易都会有影响,“补救”能让你从”罚款”降到”警示”,但不能让你从”违规”变成”没违规”。
第四、时间不会帮你抹掉问题,5个月后罚单才到,你以为没事了?监管只是在走流程,以后帮客户处理这类问题,不要给”时间久了就没事”这样的安慰。
最后
6625股。
你可以说监管”小题大做”。但换个角度想,如果超6625股可以原谅,那超6.6万股呢?如果操作失误可以免责,那所有的故意超额都可以说成操作失误。
监管的逻辑是用最清晰、最没有争议的案子来建立规则:超1股,也违规。
这不是针对王军德,这是在告诉全市场:规矩定了,就得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