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债:一个被低估的股东减持工具 26.08.11
可交债:一个被低估的股东减持工具 26.08.11

可交债:一个被低估的股东减持工具 26.08.11

大股东除了二级交易和协议转让,还有没有别的减持路径。

有,一个是可交债,一个是可转债,今天先聊可交债。

可交债这个东西,在业内人士眼里是”股东减持的瑞士军刀”,但在大多数股东和从业者的认知里,它几乎不存在。

原因很简单:发行门槛高,条款设计复杂,不像大宗交易那样简单粗暴。

但恰恰因为门槛高,它的减持效果和附加价值,远超大宗的”9折甩卖”。

咱们从四个问题入手:可交债到底是什么、它跟直接减持的根本区别在哪里、溢价减持的数学逻辑、以及哪些股东适合走这条路。

一、可交债是什么:一笔”以后再说”的减持

可交换公司债券,简称可交债(EB),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票为质押物发行的债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将债券换为股东质押的股票。

如果把减持看作”卖房”,那大宗交易就是”直接找买家过户”,协议转让就是”找个接盘侠整体转让”,而可交债就是”先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借钱,三年后银行把房卖了抵债,多退少补”。

本质差异在于时间线,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是”现在就要减持”,可交债是”现在拿钱,未来再减持”,这个时间差,是它全部价值的来源。

股东发行可交债后,股票被质押,但投票权还在股东手里,债券发行所得资金直接到账,可以作为运营资金、新项目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只有在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的时候,股票才真正过户给持有人,如果持有人选择持有到期拿回本金,那股票原封不动回到股东手里。

你借了一笔钱,如果债主不换股,钱你用了三年只付利息,股票一分不少,如果债主换股了,你相当于按约定的换股价卖出了股票,不管哪种结果,你都不亏,这个设计,妙不妙?

二、溢价减持:可交债最核心的价值

绝大多数股东说到减持,脑子里默认的画面是”以市场价或者折扣价卖出”,大宗交易折价5%到20%,协议转让折扣更深,竞价卖出的到手价就是市场价,所有传统通道,都是平价或折价退出。

可交债不同,它可以让股东按”高于当前市场价”的水平卖出股票。

换股价的设计逻辑是:以发行前一定时期(通常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初始换股价,公募可交债的换股价不低于基准均价的100%,实践中通常设为120%甚至130%。

举个例子:某公司当前股价20元,大股东发行一支3年期可交债,换股价设为26元(溢价30%),三年后如果股价涨到30元,债券持有人会选择换股,大股东相当于以26元卖出了股票,虽然26元低于30元的市价,但远高于发行时20元的股价。

如果股价三年后还是20元,持有人不会换股,选择拿回本金,大股东在这三年里白用了一笔低息资金(可交债的票面利率通常只有1%到3%),股票一份没少。

比起现在以20元大宗减持,可交债给了股东一个”赌未来更高价”的选择权,如果股价涨了,你卖得比现在高;如果股价没涨,你相当于借了三年便宜钱。

大宗交易8折甩卖之后,你不仅没机会后悔,还得面对公告出来后市场对你的”砸盘式谴责”。

三、减持新规下,可交债的合规套利空间

减持新规对大股东竞价减持和大宗减持都有严格的额度和节奏限制:竞价90天内不超过1%,大宗不超过2%且接盘方锁仓6个月。

可交债巧妙地绕过了这些限制,不是因为违规,而是因为机制层面的差异。

第一,换股不是减持,是”被动转移”

可交债换股时是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股票从股东的质押账户划转到持有人账户,这个过程在法律属性上不属于股东”主动减持”,虽然监管规定换股视同减持需要合并计算额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换股发生在跨年度的换股期内,时间极度分散,对股价的冲击远小于集中式的大宗减持。

第二,不触发预披露

大股东通过竞价和大宗减持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发预披露公告,但可交债发行本身是融资行为,不是减持公告,换股行为是在债券条款约定的框架内自动进行的,不需要每次都发减持计划,市场接收到的信号是”大股东在融资”,而不是”大股东在跑路”。

第三,质押但不失控

可交债发行后,股票虽然质押了,但表决权、分红权都还在股东手里,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一旦完成,股票就走了,投票权也走了,可交债给了股东一个”进退自如”的缓冲期。

天山铝业的案例就很典型,控股股东锦隆能源发行的两支可交债进入换股期后,持有人陆续换股4171万股,占总股本0.9%,公告定性为”被动减持”,而不是”主动减持”,一字之差,市场的反应完全不同。

四、哪些股东适合走可交债这条路

不是所有大股东都适合发可交债,这里有一个明确的筛选框架。

适合的五类股东:

持股比例高(30%以上)且不急于变现的控股股东,因为可交债发行额度通常不超过持股的50%,只有大比例持股才有足够的股票做质押;

手里有优质资产但现金流紧张的大股东,可以通过发债一次性获得大额融资而不减持;

对股价有信心的股东,愿意等三年看涨;

需要规避减持预披露的股东;

以及限售股股东,私募可交债可以在限售期内完成换股期设置(公募不行)。

不适合的三类股东:

急需在三个月内减持套现的股东,可交债从筹备到发行至少三个月,等不起;

持股比例较低(低于10%)的股东,质押空间有限,发行规模上不去,成本摊不薄;

股价处于历史低位且短期看不到催化剂的股东,换股价设不高,溢价减持的优势无法体现。

另外,可交债发行成本不低,券商承销费、律所费、评级费、托管费加起来通常在融资额的2%到3%,如果发债规模太小(比如低于3亿),综合成本会侵蚀融资收益,不如直接走大宗。

五、可交债和协议转让的组合拳

业内人士,会帮股东”协议转让+可交债”的组合拳。

逻辑是这样的,先通过协议转让把一部分股份转让给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回笼资金,等股价上来之后,再发行可交债,换股价可以定得更高,实现更高的溢价减持。

这种组合拳对股东有两个好处,一是”一次减持,两笔进账”,协议转让拿一笔,可交债融资再拿一笔。

二是”先拉再卖”,股价上去,再用可交债锁定高价位退出。

不过现在的监管环境下,这种组合操作需要格外注意信息披露的衔接,协议转让后持股比例下降,再发可交债时质押比例变化,几个节点都要发公告,处理不好容易被市场理解为”花式减持”。

说到底,可交债是一个”给时间和信心定价”的工具。

你相信自己公司的股价会涨,你就用可交债换一个未来更高的卖出价,你怕现在卖亏了,你也用可交债,让时间来给你答案。

大宗交易是今天就要走,可交债是三年后再说,对于不急着走的股东,后者几乎总是更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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