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离岸信托个税事项: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税率26.07.25
两部门明确离岸信托个税事项: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税率26.07.25

两部门明确离岸信托个税事项: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税率26.07.25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这件事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如果你跟踪过过去两年的跨境税务监管信号,2025年初上海开始要求离岸信托持有人申报过去三年收入、2026年3月据公开报道江苏深圳税务机关要求港股上市公司实控人的离岸信托申报股息和股份处置收益,你会觉得这个公告来得并不突然。

但它的到来方式,值得仔细读。

它不是一纸原则性通知,不是含糊的政策吹风,而是一份覆盖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附带反避税条款和过渡期安排的完整征税框架。

这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史上,是第一次。

一、三个信号

如果你把时间线拉长,会发现这个公告是三重浪潮交汇的产物。

第一重浪潮是CRS的信息穿透。

2017年中国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但CRS只是让税务机关”看到”了离岸金融账户的存在,它本身并不解决”怎么征税”的问题。

2026年,CRS 2.0在全球120多个税务辖区生效,加密资产纳入强制申报,穿透式信息交换从”可选”变成”标配”,信息有了,但规则还没跟上,这就为今天的新规埋下了伏笔。

第二重浪潮是2024-2025年的地方先行摸底。

从公开报道来看,2025年初上海率先行动,要求离岸信托持有人申报过去三年的详细收入信息,随后江苏、深圳跟进,重点锁定港股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离岸信托持有的股权及其产生的股息、股份处置收益。

这里有一个关键细节:这些摸底行动的法律依据并非专门针对信托,而是《个人所得税法》早已确立的基本原则,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税务机关从未“豁免“过离岸信托的个税义务,只是过去缺乏明确的规则和执行手段。

第三重浪潮是2026年3月公开报道引发的连锁反应。

当各地税务机关开始对离岸信托收益征税的消息传出,高净值人群和财富管理机构陷入焦虑,也让政策的确定性成为无法回避的议题。当不确定性大到一定程度,规则本身就成了最稀缺的公共品。

今天这份公告,本质上做的就是这样一件事:

把原本”理论上应纳税但实践上不确定”的灰色地带,变成一张清晰的规则清单。

二、三层征税

公告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一个”水池模型”。

离岸信托就像一个资金蓄水池,你往里装资产(蓄水),资产在里面增值(涨水),最终分配给受益人(流出)。

这一次,税务机关把三个水龙头都盯住了。

蓄水环节,设立阶段的财产转让所得。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关键词是”市场价值”,不是你当初花多少钱买的,而是装进去时值多少钱,对于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权的创始人而言,这个数字可能相当可观。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但”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你换了个身份,不代表你能绕过去。

涨水环节,存续期的按年申报。

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年计算缴纳个税,收益性质分两类:财产转让所得(买卖股权、股票、房产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均适用20%税率。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设计细节:未分配收益也征税,这是对传统信托”递延纳税”策略的直接回应,过去高净值人群利用离岸信托的核心逻辑之一,就是把收益留在信托里不分配,从而推迟甚至回避纳税义务。

新规明确:不管分不分配,按年申报。

流出环节,终止清算的所得。

信托终止时,全部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税。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还要做税收清算处理,对财产潜在增值收益征税。

三层框架环环相扣,你逃得了一环,逃不了三环。

三、反避税

公告中有一段容易被忽略但分量极重的反避税条款。

我把关键点拧出来:

一,穿透设立行为,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同该个人自己装入,由其承担纳税义务,这是为了防止通过代持或多层架构绕开设立环节征税。

二,围堵“囤积收益“,离岸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中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也就是说,你把信托收益转到下面控制的BVI公司里藏着,也算在内。

三,盯住“离境“行为,对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全球所得征税,这是针对”移民避税”的明确回应。

四,打击不法中介,公告专门有一段警告境内外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协助纳税人逃税,将按税收征管法严肃处理。

这四条放在一起,传递的信息非常清晰: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已经跨过了不看结构只看表面、不看实质只看形式的阶段。

四、过渡期

公告对历史问题的处理,体现了一种精妙的平衡。

设立环节:过三不追,2026年7月24日之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如果设立时间已超过3年(根据官方答记者问,以2023年1月1日为界),设立环节的税款原则上不再追征,但如果是”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这条”但书”给大额案例留下了空间。

存续环节:不论何时设立,收益都要申报,2025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纳税人需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天内缴纳,宽限期内免收滞纳金。

这个设计的用意很明确:给历史一个台阶下,不给未来一个漏洞钻。

设立3年以上的不追溯,意味着2010年代初那一波赴港上市高峰设立的信托架构,设立成本可以免了,但存续收益,这些年信托里产生的股息、买卖股票的收益,一点都不能少,而且只给你90天的时间窗口。

90天,从政策发布日算起,刚好到2026年10月下旬,这个秋天的窗口期,将是大量离岸信托持有人最忙碌的一段日子。

五、谁被影响?影响有多大?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组事实。

据公开报道,马云持有阿里巴巴股份的99.8%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慈善基金会和开曼控股公司持有,刘强东持有京东约15.5%的股份通过离岸信托持有,雷军、孙宏斌、王兴、吴亚军,几乎所有在港美股上市的互联网和地产公司创始人,都有类似的离岸信托架构。

2018年底至2019年初的统计显示,仅10位中国内地富豪装入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就超过5,000亿港元,而2018年全年,至少有20家港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新设立或将股权转让给离岸家族信托。

把视野拉得更宽一点:根据胡润百富《2025中国高净值人群金融需求与趋势白皮书》,45%的受访高净值人群配置了境外金融产品,波士顿咨询等机构的调研则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海外财富配置规模庞大。

这些数字意味着,新政影响的不是一个圈层,而是整个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跨境财富管理生态。

具体来说,影响分几个维度:

第一,已上市公司实控人,这是最直接的受影响群体,他们面临三重税负:如果现在将更多资产装入信托,按20%交设立环节税;存续收益,按年申报20%;未来减持,同样20%。

第二,准备上市的公司创始人,过去在搭建红筹架构时顺便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是”标配动作”,新规之后,这个动作要提前算一笔账:IPO前装入的股权如果已经大幅增值,设立环节的税基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由于新规规定”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意味着交完这笔税后,未来减持的计税基础也被抬高了,这里面存在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

第三,已有信托但尚未上市的持股人,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股权尚未产生显著增值,设立环节的税负相对可控,但如果已经增值较多,需要权衡是现在交还是等上市后再交,因为上市后的市场价值更高,税负也更重。

第四,持有境外房产的信托,公告明确将”房产”列入设立环节的应税财产范围,这对于通过离岸信托持有海外房产的高净值人群是一个新增考量。

六、离岸信托的角色转变

这件事最深远的影响,可能不在于具体收了多少税,而在于它彻底改变了一个认知。

过去二十年,离岸信托在中国高净值人群心目中的核心定位是三个字:避风港。

资产保护、隐私隔离、税务递延,这三重功能构成了它的核心吸引力。

新规落地后,这个三重结构中的”税务递延”功能被大幅压缩,存续收益按年申报,不管你分不分配。

未分配收益和囤积在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递延的空间几乎被封死。

但这不意味着离岸信托丧失了所有价值。

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这两个功能,依然成立,信托的法定所有权归受托人,受益权归受益人,这种法律上的隔离效应,对于防范婚姻财产分割、债务追偿、家族股权分散等风险,仍然是有效的工具。

问题在于:当税务递延的优势消失,设立离岸信托的边际收益还够不够覆盖成本?

对于真正有跨境资产配置、家族治理、代际传承需求的超高净值家庭,答案可能仍然是肯定的,但对于大量以税务筹划为核心目的设立的中等规模信托,这个算盘要重新打了。

一个可以观察的趋势是:新政推动下,离岸信托将从一个”避税工具”回归到一个”治理工具”,能顺应这一转变的家庭,将获得更稳固的架构安全,固守旧逻辑的,则可能成为税务稽查和合规纠纷的触发点。

七、更大的局

如果你跳出信托这个具体领域,把这件事放在中国税收治理的大棋局里看,你会发现它不是一个孤立事件。

过去十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经历了几次重大跃迁:

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和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框架。

2019年,CRS首次信息交换,税务机关第一次大规模获取居民境外金融账户信息。

2022年,《BEPS多边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国际反避税合作进入实操层面。

2025-2026年,地方税务机关开始对离岸信托进行摸底调查,CRS 2.0落地。

2026年7月24日,离岸信托个税规则正式出台。

这条线串起来,呈现的画面是:中国税务监管正在从”境内全覆盖”走向”全球无死角”。

信用的尽头不是架构的复杂,而是规则的透明。

公告中有一句话值得反复读:“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稳定预期”这个词在政策文本中不常见,但放在这里很精准,过去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有人因为不确定而焦虑,有人因为不确定而侥幸,规则一旦清晰,两种情绪都该结束了。

八、三个问题,留给你

文章写到这里,该说的已经说了。

但我还是想留三个问题给读到这里的你,如果你恰好是那个被新规触及的人:

第一个问题:你的离岸信托,设立超过3年了吗?设立环节的税不需要补,但存续期间的收益产生过吗?

第二个问题:你和你的受托人准备好应对90天申报窗口了吗?不申报不是”暂时没事”,而是在法定期限过后由”不会加收滞纳金”变成”依法处理”。

第三个问题:如果离岸信托的税务递延优势不再,你设这个信托的初心还在吗?资产保护?家族传承?还是仅仅因为”别人都做了”?

前两个问题是技术问题,找专业人士就能解决,第三个问题是战略问题,需要你自己想清楚。

毕竟,规则变了,但需求还在。

真正需要离岸信托的人,依然需要它,只是现在,你得为这个”需要”付出一笔明确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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