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两份公告
9月4日晚,ST金花一口气挂了两份公告,之前还是过程,这次盖棺定论了。
一份,董事长邢雅江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900万元。

另一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减持计划,拟减持不超过746.54万股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2026年9月29日至2027年3月28日,按9月4日收盘价4.85元测算,套现约3620.72万元,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份是罚单,一份是减持。
同一天,同一家公司。
看到这个组合的时候,第一反应也是这公司是不是不懂舆论,但把两份公告都读完,我得说句公道话,这两件事性质完全不同,后面我会说到。
先说罚单,这单子值得所有做减持的人认真看一遍,因为它穿透的是一条很多人以为很安全的路:司法拍卖。
二、公开拍卖,838万股代持
时间倒回2022年1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金花股份6689.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2%。
最终,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拍下其中3344.88万股,占总股本的8.96%,完成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
从公开股东名册看,新余兴鹏就是这批股份的持有人。
市场也是这么认为的。
四年后,陕西证监局回溯核查,把这件事的底翻了出来。
真实结构: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余兴鹏,以新余兴鹏的名义参与联合竞买,并代为持有竞拍所得的838.62万股,占总股本的2.25%,而聚昶和商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时任及现任董事长邢雅江,更要命的一句在处罚决定书里:聚昶和商贸参与竞拍的主要资金,直接来源于邢雅江控制的公司。
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3月2日,新余兴鹏把代持的这838.62万股,减持完毕。
四个多月,清仓。
从竞拍布局、隐秘代持,到清仓离场,前后一年出头,整套动作,上市公司公告里一个字都没有。
三、为什么藏不住?
做这行久了,常听到一种说法:司法拍卖是法院主导的公开程序,走的通道合规,出来的股份干净。
这话只对一半。
司法拍卖解决的是登记在谁名下的问题,它从来不解决钱是谁出的这个问题。
而监管查代持,看的恰恰是钱。
这案子的证据,处罚决定书里写得很清楚:相关公司公告、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协议、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就是我在以前文章里反复讲的三步穿透:
第一步,资金来源,竞拍款从哪来?从邢雅江控制的公司来,这一步就锁定了真实出资人。
第二步,资金去向,减持所得进了谁的口袋?利益归谁?顺着走就清楚了。
第三步,交叉印证,证券账户资料、工商登记、协议文本、询问笔录,几套材料往一起一放,代持关系无处可藏。
我在以前写广道数字那单的时候说过一句话,这里再说一遍:只要想查,没有查不到的,违规代持历来以银行资金流水为最核心突破口。
四年前的旧账,照样能翻出来。
四、不在代持,在一致行动人
很多人看到900万,第一反应是”代持减持罚得真重”。
拆开看,罚款是分两笔的。
第一笔350万元,针对的是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第二笔550万元,针对的是导致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两笔相加,900万元。
第二笔为什么更重?因为牵出来的是一致行动人这条线,而且后果落在了定期报告上。
这里有个关键人物:邢博越,邢雅江之子。
2022年2月16日,邢博越出任金花股份副总经理,当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17.30%。
父子关系,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邢雅江与邢博越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这个东西,最容易被误解成签了协议才算,不是的,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列了十二种推定情形,亲属关系、任职关系这些,是法定绑定,不需要任何协议,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认不认,你说了不算。
一致行动人意味着什么?股份合并计算,披露义务共享。
规则是这样:邢雅江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每减少超过1%,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这边是儿子公开持有的17.30%,那边是父亲隐秘代持又悄悄清仓的2.25%,合在一起算,比例变动早就触发了披露线。
邢雅江没有履行这个义务。
后果是什么?金花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四份定期报告的前十名股东信息、一致行动关系披露,全部存在虚假记载。
四年,四份报告,没有真的。
这就是为什么第二笔罚550万,代持减持本身是隐匿行为,但真正被重罚的,是它把上市公司连续四份定期报告的股东信息给带歪了,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决策的基础信息,这块失真,性质就不一样了。
五、二进宫
这里要说清楚,否则容易看混。
这单案子的立案时间是2025年5月23日,证监会下发《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5004号),案由是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
到2026年9月3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历时一年三个多月。
而在此之前,邢雅江刚刚吃过一张350万元的罚单。
那张罚单是另一件事:2024年4月至7月,邢雅江曾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来因证据变化解除,但金花股份没有及时披露这个重大事项,延迟披露违规。
2025年12月,陕西证监局就此对其罚款350万元。
所以:
2025年12月,未及时披露取保候审事项,罚350万元。
2026年9月,代持减持加定期报告失真,罚900万元。
一年内两次,累计1250万元。
注意,两个350万是两码事。这次900万里面的那笔350万,是罚没通知持股变动,2025年12月那笔350万,是罚没披露取保候审,数字一样,事由完全不同,别看串了。
从处罚力度看,一年之内二次被罚,这个节奏在区域上市公司高管信披违规里,算得上重了,监管对屡罚屡犯从重追责的态度,是明确的。
六、说句公道话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罚单和减持同一天,到底该怎么看?
我先把事实说完整。
这份减持计划的主体,是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是邢雅江本人,该账户目前持有1682.48万股,占总股本的4.51%。
减持的股份来源,是2024年2月23日至5月22日期间公司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回购的2055.76万股(占总股本5.51%)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那一部分(1780.76万股,占4.77%)。
公司当初回购时是有承诺的: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部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
而且,这已经是第二轮了。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就披露过一次减持计划,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已经减持了373.28万股,占总股本1%,累计套现约3222.8万元。
所以,这份减持公告是一次按事先约定推进的例行操作,有回购报告书为依据,有12个月的锁定期承诺在先,有3年内完成的期限约束,且第二轮的执行轨迹可查。
从合规角度看,它和董事长个人被罚,是两件完全独立的事,不存在因果关系。
从事减持这行,最怕看到的就是把两件不相干的事硬拧成一条因果链,回购股份减持本身是个正常且必要的安排,回购的钱花出去了,按约定择机卖出补充流动资金,这是回购制度的应有之义,不能因为公司出了别的事,就把这个动作也涂上颜色。
但话说回来,时点确实不好看。
罚单公告和减持公告同日挂网,哪怕两件事毫无关联,普通读者的第一观感就是刚被罚就急着卖,这种观感一旦形成,解释成本极高。
司法拍卖不是信息披露的挡箭牌,拍卖程序公开,不等于出资关系公开。
只要钱是你出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代持关系就客观存在,披露义务就跟着你走。
只要想,多久前的账都能被翻出来,靠的不是别的,是银行流水。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是硬约束,不是可选项。
亲属在上市公司任职、持股,合并计算立即生效。
这一块最容易被忽视的时点有两个:
一,亲属入职或取得股份的当天,关系就成立了;
二,任何一方减持导致合并比例变动超过1%的次日,公告义务就触发了,定期报告里的前十名股东和一致行动关系,必须反复核对,这是财务造假之外最容易踩雷的地方。
现在这个环境,代持这条路已经不是风险大小的问题,是能不能查到的问题。
资金流水、证券账户、工商资料、询问笔录,四套材料交叉,没有藏得住的结构。
减持这件事本身,从来不是问题,它是股东的刚性需求,是市场化退出的正常通道,合规前提下的择时减持,是这个行业成熟的表现,真正出问题的是另一件事,为了绕开披露义务而做的结构设计,这跟减持无关,跟合规有关。
数据来源:
1、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6年9月5日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80)关于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集中竞价减持已回购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2、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经上市公司公告披露。
3、上海证券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丁爽)、21财经、每日经济新闻、读创财经、国际金融报等媒体2026年9月4日至5日相关报道。
4、文中引述的法律条款,依据上市公司公告中载明的处罚决定书内容转述。
5、本文仅为公开信息的梳理与实务解读,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也不对任何主体作出超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范围的评价,减持业务涉及具体规则适用,请以最新监管口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