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即将执行的《短线交易监管规定》 26.03.17
聊聊,即将执行的《短线交易监管规定》 26.03.17

聊聊,即将执行的《短线交易监管规定》 26.03.17

正如标题,今天,咱们聊聊在202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这个补丁在2026年4月7日起就开始执行了,有相关背景的股东要多加注意了,别说村里没提醒。

前情提要:以下内容均为个人理解,最终解释权归于交易所老师们和会里的领导们。

本次的修订基于《证券法》第 44 条规定,重点就是短线交易制度:

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短线交易指的是以下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含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公司或其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购入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后的6个月内售出,或在售出后6个月内再次购入,其由此产生的收益将被归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回收这些收益,本规定所称证券,是指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然而,若证券公司因购买包销剩余的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将不适用于此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也包括他们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通过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权证券(这里指的就是借名账户,拥有实控权)。(本次修订,第八条也再次提到,不再赘述)

对于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许按产品或组合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本次修订,会里在起草说明里也提到了:这次主要是为了完善适用主体、证券范围,方便后续在实操中确定执行标准,进一步明确投资者身份界定、买卖时点认定、持股计算口径等核心要素。

实操当中有一些特定情形,比如可转债转股、继承、捐赠、做市业务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予以豁免,境外市场在实操中对类似情形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

随着,上市公司创始人们逐渐退居二线,新生代接班后,出于控制权和继承权、以及家族传承的考虑,继承、捐赠的情形会越来越频繁,这时候明确这一点确实明智,至于效果,日后可见。

第四条,指出2种情形,适用短线交易规定,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特定身份投资者(董监高以及亲属、5%以上股东、实控人等等)买入证券后6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

2,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具备的(买成了5%大股东、当了董监高等等);

豁免的情况就是:买入证券时是特定身份投资者,但卖出的时候,不是特定身份投资者,就不属于是短线交易。

第六条,下列行为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这些都比较好理解,正常来说,没有人会利用这种明牌去短线交易,我就不多赘述,大家自己看吧:

(一)优先股转股;

(二)可交债换股、赎回及回售;

(三)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

(四)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因跟踪指数变动或者因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导致证券数量变动;

(五)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非交易行为;

(六)根据国有股份管理部门决定,无偿划转国有股份;

(七)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

(八)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九)证券公司等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合规开展股票做市业务,履行做市报价义务的相关交易行为;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作出的责令回购决定开展的回购行为;

(十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监管措施或者违规主体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开展的购回行为;

(十二)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就很值得玩味了,你们还记得之前,减持股票之后,不能认购可转债吗?在我印象中可有很多客户,错过了大笔的可转债套利的钱。

不过,市场总有机会,哈哈~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下:普联软件,他们董监高就在减持后继续认购了可转债。

这次明确了,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证券,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各品种的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计算。

第九条,以下依法单独开立证券账户、依照有关监管要求独立开展投资的产品或组合,可单独计算持股数量。但产品或者组合由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或者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的除外: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

(二)依照《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三)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这里就很容易产生灰色地带了,在市场实操当中,比如说之前的协议转让业务中,有代持、伪买断,其实控制权都在股东手里,但是基金产品走的流程和备案都是完全合规的,没人举报,谁知道呢?那他合规不合规呢?)

(四)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依法设立且按产品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按基金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公募基金,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按基金产品开立北向投资者身份识别码的公募基金。上述按产品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持有证券数量的投资情况。

第十条,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 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持有的境内同一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特定身份投资者违反短线交易规定,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尚未被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及时向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缴纳全部所得收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026年4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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